合伙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请问计算合伙企业的个税生产经营所得时,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吗?
解答: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第六条规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除部分特殊扣除项目由财税[2000]91号单独规定外,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 》(注:从2015年起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而在财税[2000]91号规定的扣除项目并没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特别规定,因此应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35号发布)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所述,合伙企业在计算经营所得时,对于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是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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