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视频)

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建设工程的特点决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技术、经济、环境、合同订立和履行等方面诸多风险因素的存在。由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尚不成熟,主体行为不规范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建筑产品的生产比一般产品的生产具有更大的风险。

一、工程合同风险的概念

合同风险是指合同中的以及由合同引起的不确定性。

工程合同风险可以按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

(1)按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可以分为合同工程风险和合同信用风险。合同工程风险是指客观原因和非主观故意导致的。如工程进展过程中发生不利的地质条件变化、工程变更、物价上涨、不可抗力等。合同信用风险是指主观故意原因导致的。表现为合同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如业主拖欠工程款,承包商层层转包、非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知假买假等。

(2)按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可以将合同风险分为合同订立风险和合同履约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工程合同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合同的不完全性特征,即合同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合同是来自于经济学的概念,是指由于个人的有限理性,外在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交易成本以及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合同当事人无法证实或观察一切,这就造成合同条款的不完全。与一般合同一样,工程合同也是不完全的,并且因为建筑产品的特殊性,致命工程合同不完全性的表现比一般合同更加复杂。

(1)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对外在环境的不确定性是无法完全预期的,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事件都写入合同条款中,更不可能制定好处理未来事件的所有具体条款。

(2)在复杂的、无法预测的世界中,一个工程的实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风险事件,人们很难预测未来事件,无法根据未来情况作出计划,往往是计划不如变化,诸如不利的自然条件、工程变更、政策法规的变化、物价的变化等等。

(3)合同的语句表达不清晰、不细致、不严密、矛盾等而可能造成合同的不完全,容易导致双方理解上的分歧而发生纠纷,甚至发生争端。

(4)由于合同双方的疏忽未就有关的事宜订立合同,而使合同不完全。

(5)交易成本的存在。因为合同双方为订立某一条款以解决某特定事宜的成本走出了其收益而造成合同的不完全。由于存在着交易成本,人们签订的合同在某些方面肯定是不完全的。缔约各方愿意遗漏许多意外事件,认为等一等、看一看,要比把许多不大可能发生的事件考虑进去要好得多。

(6)信息的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合同不完全的根源,多数问题都可以从信息的不对称中寻找到答案。建筑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业主并不真正了解承包商实际的技术和管理能力以及财务状况。一方面,尽管他可以事先进行调查,但调查结果只能表明承包商过去在其他工程上的表现。由于人员的流动,承包商的实际能力随时发生变动。另一方面,由于工程彼此之间相关悬殊,能够承包这一工程并不能说明也能承担其他工程。所以,业主对承包商并不真正了解。而承包商对自己目前的实际能力显然要比业主清楚得多。同时业主也并不知道他们想要得到的建筑物到底应当使用哪些材料,不知道运到现场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而承包商却比业主清楚得多。

承包商也并不真正了解业主是否有足够的资金保证,不知道业主能否及时支付工程款,但是业主要比承包商清楚得多。

总承包商对于分包商是否真有能力完成,并不十分有把握,承包商对建筑生产要素掌握的信息远不如这些要素的提供者清楚。

(7)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机会主义行为被定义为这样一种行为,即用虚假的或空没事的,也就是非真实的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经济学通常假定各种经济行为主体是具有利己心的,所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且最大化行为具有普遍性。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主要强调的是用掩盖信息和提供虚假信息损人利己。

任何交易都有可能发生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可分为事前的和事后的两种。前者不愿意坦露与自己真实条件有关的信息,甚至会制造扭曲的、虚假的或模糊的信息。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也称为道德风险。事前的机会主义行为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部分地清除,但不能完全消除,而避免事后的机会主义行为方法之一就是在订立合同时进行有效的防范和履约过程中进行监督管理。

三、施工合同风险的类型

1. 项目外界环境风险

(1)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所在国政治环境的变化,如发生战争、禁运、罢工、社会动乱等造成工程施工中断或终止。

(2)经济环境的变化,如通货膨胀、汇率调整、工资和物价上涨。物价和货币风险在工程中经常出现,而且影响非常大。

(3)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环境的变化,如新法律颁布,国家调整税率或增加新税种,新的外汇管理政策等。在国际工程中,以工程所在国的法律为合同法律基础,对承包商的风险很大。

(4)自然环境的变化,如百年不遇的洪水、地震、台风等,以及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存在不确定性,复杂且恶劣的气候条件和现场条件,其他可能存在的对项目的干扰因素等。

2. 项目组织成员资信和能力风险

(1)业主资信和能力风险。例如,业主企业的经营状况恶化、濒于倒闭,支付能力差,资信不好,撤走资金,恶意拖欠工程款等;业主为了达到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在工程中苛刻刁难承包商,滥用权力,施行罚款和扣款,对承包商的合理索赔要求不答复或拒不支付;业主经常改变主意,如改变设计方案、施工方案,打乱工程施工秩序,发布错误指令,非正常地干预工程但又不愿意给予承包商以合理补偿等;业主不能完成合同责任,如不能及时供应设备、材料,不及时交付场地,不及时支付工程款;业主的工作人员存在私心和其他不正之风等。

(2)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资信和能力风险,主要包括承包商的技术能力、施工力量、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不足,没有合适的技术专家和项目管理人员,不能积极地履行合同;财务状况恶化,企业处于破产境地,无力采购和支付工资,工程被迫中止;承包商信誉差,不诚实,在投标报价和工程采购、施工中有欺诈行为;设计单位设计错误(如钢结构深化设计错误),不能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或无力完成设计工作;国际工程中对当地法律、语言、风俗不熟悉,对技术文件、工程说明和规范理解不准确或出错等;承包商的工作人员不积极履行合同责任,罢工、抗议或软抵抗等。

(3)其他方面,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超市公共供应部门的干预、苛求和个人需求;项目周边或涉及的居民或单位的干预、抗议或苛刻的要求等。

3. 管理风险

(1)对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对现场和周围环境条件缺乏足够全面和深入的调查,对影响投标报价的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资料缺乏足够的了解和预测。

(2)合同条款不严密、错误、二义性,工程范围和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3)承包商投标策略错误,错误地理解业主意图和招标文件,导致实施方案错误、报价失误等。

(4)承包商的技术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组织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计划不周。

(5)实施控制过程中的风险。例如:合作伙伴争执、责任不明;缺乏有效措施保证进度、安全和质量要求;由于分包层次太多,造成计划执行和调整、实施的困难等。

四、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1. 工程合同风险分配的重要性

业主起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件,确定合同类型,对风险的分配起主导作用,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责任。业主不能随心所欲地不顾主客观条件,做生意在合同中增加对承包商的单方面约束性条款和对自己的免责条款,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一定要理性分配风险。否则可能产生如下后果。

(1)如果业主不承担风险,报也缺乏工程控制的积极性和内在动力,工程也不能顺利进行。

(2)如果合同不平等,承包商没有合理利润,不可预见的风险太大,则会对工程缺乏信心和履约积极性。如果风险事件发生,不可预见风险费用不足以弥补承包商的损失,他通常会采取其他各种墨汁弥补损失或减少开支。例如偷工减料、减少少工作量、降低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标准以降低成本,甚至放慢施工速度,或停工等,最终影响工程的整体效益。

(3)如果合同所定义的风险没有发生,则业主多支付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承包商取得了超额利润。

合理地分配风险的好处是:

(1)业主可以获得一个合理的报价,承包商报价中的不可预见风险费较少;

(2)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承包商可以准确地计划和安排工程施工;

(3)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合同双方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

(4)整个工程的产出效益可能会更好。

2. 工程风险分配的原则

合同风险应该按照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1)从工程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尽可能做到:

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即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承担风险损失,同时他管理风险的成本、自我防范和市场保险费用最低,同时又是有效、方便、可行的;

通过风险分配,加强责任,发挥双方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等。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体现在:

承包商提供的工程(或服务)与业主支付的价格之间应体现公平,这种公平通常以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为依据;

风险责任与权利之间应平衡;

风险责任与机会对等,即风险承担者同时应能享有风险控制获得的收益和机会收益;

承担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即给风险承担者以风险预测、计划、控制的条件和可能性。

(3)条例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4)符合工程惯例,即符合通常的工程处理方法。

五、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合同风险管理的工作流程参见。

工程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可以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和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两大灰,而工程保险即涉及财产保险,也涉及人身保险。

2.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我不入地狱谁入地狱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当保险金额接近于或等于财产的实际价值时,就称为足额保险或等额保险。当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实际价值时称为不足额保险。当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则称为超额保险。对超额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补偿责任,即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投保获得额外利益。

3. 保险费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转嫁风险支付给保险人的与保险责任相应的价金。投保人缴纳保费是保险合同生效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之一。保险费的多少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两个因素决定。

4.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应予承担的责任。由于保险公司对各类保险都编制了标准化的格式条款,因此保险责任可以划分为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基本责任是指标准化的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的直接和间接责任;特约责任是指标准化保险合同规定属于除外责任的范围,而需另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在保险合同内特别注明承保负担的一种责任。

保险受益人投保后,并非将不合合同预见的风险全部转移给了保险人,保险合同内都有除外责任条款,除外责任属于免赔责任,指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范围。各类保险合同由于标的的差异,除外责任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项:

(1)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3)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二、工程保险的概念

工程保险是对以工程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财产、人身和建设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为对象的保险的总称;是对建筑工程项安装及工程中的施工机具、设备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经济保障;是业主和承包商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以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建设工程本身、工程设备和施工机具以及与之有关联的人作为保险对象,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建设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和人身伤害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投保人将威胁自己的工程风险通过按约缴纳保险费的办法转移给保险人(保险公司)。如果事故发生,投保人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取得损失补偿,以保证自身免受或少受损失。其好处是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

需要注意的是,业主和承包商投保后仍须预防灾害和事故,尽量避免和减少风险危害。工程保险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风险问题,只是转移了部分重大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害,业主和承包商仍然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防止事故和灾害发生,并阻止事故的扩大。

三、工程保险各类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国内合同东西的要求,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对于易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投保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投保范围包括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承包人设备保险等。

1. 工程一切险

按照我国保险制度,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保险责任事件使工程本体受到损害,已支付进度款部分的工程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尚未获得支付但已完成部分的工程属于承包人的财产,因此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双方名义共同投保。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连贯性,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如果承包商不愿投保工程一切险,也可以就承包商的材料、机具设备、临时工程、已完工程等分别进行保险,但应征得业主的同意。一般来说,集中投保工程一切险,可能比分虽投保的费用要少。有时,承包商将一部分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劳务等分包给其他分包商,他可以要求倪商投保其分担责任的那一部分保险,而自己按扣除该分包价格的余额进行保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为了将参与项目建设人员由于施工原因受到人身意外伤害的损失转移给保险公司,应对从事危险作业的工人和职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此项保险义务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 承包人设备保险

保险的范围包括承包人运抵施工现场的施工机具和准备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及设备。我国的工程一切险包括此项保险内容。

5. 执业责任险

以设计人、咨询人(监理人)的设计、咨询错误或员工工作疏漏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为保险标的。

6. CIP保险

CIP是英文Controlled Insurance Programs的缩写,意思是“一揽子保险”。CIP保险的运行机制是,由业主或承包商统一购买“一揽子保险”,保障范围覆盖业主、承包商及所有分包商,内容包括劳工赔偿、雇主责任险、一般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CIP保险的优点是:

(1)以最优的价格提供最佳的保障范围;

(2)能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

(3)降低赔付率,进而降低保险费率;

(4)避免诉讼,便于索赔。

工程担保的内容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的信用或特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表现在,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基本处于一种确定的状态,而担保的内容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即当债务人不按主合同之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时,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定并成为现实。

二、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一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担保,又称第三方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拥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从将该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中大量采用的是第三方担保,即保证担保。工程保证担保在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

工程担保制度以经济责任链条建立起保证人与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都可能危害担保人的利益,担保人为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在提供工程担保时,必然对申请人的资信、实力、履约记录等进行全面的审核,根据被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实行差别费率,并在建设过程中对被担保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通过这种制约机制和经济杠杆,可以迫使当事人提高素质,规范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另外,承包商拖延工期、拖欠工人工资和分包商工程款和货款、保修其内不履行保修义务,设计人延迟交付图纸及业主拖欠工程款等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借助工程担保。实践证明,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对规范建筑市场、防范建筑风险特别是违约风险、降低建筑业的初值成本、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等都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设工程中经常采用的担保各类有:投标担保、履约担保、支付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保修担保等。

四、投标担保

1. 投标担保的含义

投标担保,是指投票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

2. 投标担保的形式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同业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多数采用银行投标保函和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未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投标,可被视为不响应招标而被拒绝。

3. 担保额度和有效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数九寒天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过投标有效期三十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国际上常见的投标担保的保证金数额为2%~5%。

4. 投标担保的作用

投标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招标人不因中标人不签约而蒙受经济损失。投标担保要确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要撤回投标书,以及投标人在中标后保证与业主签订合同并提供业主所要求的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投标担保的另一个作用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筛选投标人的作用。

5. 《世行采购指南》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当根据投标人的意愿采用保付支票、信用证或者由信用好的银行出具保函等形式。应允许投票人提交由其选择的任何合格国家的银行直接出具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一直有效,其目的是给招标人在需要索取保证金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行动。一旦确定不能对其授予合同,应及时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落选的投标人。

五、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含义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担保。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也是担保金额最大的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始于工程开工之日,终止日期则可以约定为工程竣工音乐会之日或者保修期满之日。由于合同履行期限应该包括保修其,履约担保的时间范围也应该覆盖保修期,如果确定履约担保的终止日期为工程交付之日,则需要另外提供工程保修担保。

2.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商为其提供履约担保,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企业之间提供担保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在保修期内,工程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预留留金的方式。

(1)银行履约保函

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有条件的保函是提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发包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的保函。

无条件的保函是指下述情形: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发包人只要看到承包人违约,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就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2)履约担保书

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履约担保书,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3)保留金

保留金是指在发包人(工程师)根据合同的约定,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扣除一定数目的款项,作为承包人完成其修补缺陷义务的保证。保留金一般为每次工程进度款的10%,但总额一般应限制在合同总价款的5%(通常最高不得超过10%)。一般在工程移交时,业主(工程师)将保留金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质量保修期满(或“缺陷责任期满”)时,将剩下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 作用

履约担保将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承包商履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从而有利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承包人违约,担保要代为履约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必须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失。在投票须知中,发包人要规定使用哪一种形式的履约担保。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4. 《世行采购指南》对履约担保的规定

工程的招标文件要求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其金额足以抵偿借款人(发包人)在承包人违约时所遭受的损失。该保证金应当按照借款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以适当的格式和金额采用履约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形式提供。担保书或者银行保函的金额将根据提供保证金的类型和工程的性质和规模有所不同。该保证金的一部分应展期至工程竣工日之后,以覆盖截至借款人最终验收的缺陷责任期或维修期;另一种做法是,在合同规定从每次定期付款中扣留一定百分比作为保留金,直到最终验收为止。可允许承包人在临时验收后用等额保证金来代替保留金。

5.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对履约担保的规定

如果合同要求承包人为其正确履行合同取得担保时,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函之后28天内,按投标书附件中注明的金额取得担保,并将此保函提交给业主。该保函应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货币种类及其比例一致。当向业主提交此保函时,承包人应将这一情况通知工程师。该保函采取本条件附件中的格式或由业主和承包人双方同意的格式。提供担保的机构须经业主同意。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承包人负担。

在承包人岔气合同完成施工和竣工,并修补了任何缺陷之前,履约担保将一直有效。在发出缺陷责任证书之后,即不应对该担保提出索赔,并应在上述缺陷责任证书发出后14天内将该保函退还给承包人。

在任何情况下,业主在按照履约担保提出索赔之前,皆应通知承包人,说明导致索赔的违约性质。

六、预付款担保

1. 预付款担保的含义

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发包人往往会支付给承包人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合同金额的10%,如果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应该向发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2.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

(1)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是银行保函。承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应当定期从发包人处取得同意此保函减值的文件,并送交银行确认。承包人还清全部预付款后,发包人应退还预付款担保,承包人将其退回银行注销,解除担保责任。

(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预付款担保也可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3. 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如果承包人中途毁约,中止工程,使发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全部预付款,则发包人作为保函的受益人有权凭预付款担保向银行索赔该保函的担保金额作为补偿。

4. 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关于预付款担保的规定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世行采购指南》、世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和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中均对预付款担保作出相应规定。

七、支付担保

1. 支付担保的含义

支付担保是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在国际上还有一种特殊的担保——付款担保,即在有分包人的情况下,业主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保证向分包人付款的担保,即承包商向业主保证,将把业主支付的用于实施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及时、足额地支付给分包人。在美国等许多国家的公共投资领域,付款担保是一种法定担保。付款担保在私人项目中也有所应用。

2.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通常采用如下的几种形式:

(1)银行保函;

(2)履约保证金;

(3)担保公司担保。

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支付担保的额度为工程合同总额的20%~25%。本段清算后进入下段。已完成担保额度,发包人未能按时支付,承包人可依据担保合同暂停施工,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支付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3. 支付担保的作用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作用在于,通过对业主资信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落实各项担保措施,确保工程费用及时支付到位;一旦业主违约,付款担保人代为履约。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保证向分包人付款的付款担保,可以保证工程款真正支付给实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如果承包人不能及时、贵客地将分包工程款支付给分包人,业主可以向担保人索赔,并可以直接向分包人付款。

上述对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规定,对解决我国建筑市场工程款拖欠现象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4. 支付担保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5条规定了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内容: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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