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讨论,汇总有关意见并书面反馈我局。其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反馈我局。意见反馈时间截至2022年8月20日。

联系电话:0318-2829510

电子邮箱:hssfdcscglk@126.com

附 件:《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中介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河北省房地产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衡水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信用信息的征集、记录、公布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判断其是否遵守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企业管理经营能力、市场信誉等方面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及其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企业 信用信息管理依托衡水市房地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积极推进与各有关部门的系统对接,实行信息共享、协调调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六条 市住建局经纪机构管理行政主管科室承担全市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的指导及结果公示工作,负责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系统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县(市、区)经纪机构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经纪机构信用监管、信用信息的征集,并将结果计入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第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信息的征集、记录、公布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房地产经纪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征集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指标的相关信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组成。

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是指经纪机构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登记注册信息包括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时间、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格资质等信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纪人、经纪人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学历、资格资质等信息;以及经纪机构分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良好行为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组织、权威机构的奖励、表彰和认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引导行业良好风气等形成的行为记录,从业人员获得各级党委政府或者政府工作部门、权威机构表彰等记录。

良好信用认定应当依据获得的奖牌、证书等具有认证效力的证明材料。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行为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未执行或违反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强制性标准规范,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告知承诺等原则、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等,经举报、投诉、媒体曝光并经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等形成的不良记录。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征集主要有以下方式:对信用主体实施的日常监督;依法进行的执法检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给予的表彰、奖励,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和通报;对信用主体违法事项举报、投诉和新闻媒体曝光事项的核实;行业社团组织的相关文件;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推送各部门共享的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自行申报的核实确认等。

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信用信息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经纪机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记录基础信息的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信用信息。新设立的经纪机构及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注册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填报录入信用平台。

第十条 市、县(市、区)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良好行为信息及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系统平台,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可通过系统平台查询。本市经纪机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外来经纪机构,在其它地市所产生的良好行为信息或不良行为信息不记入其信用信息。以下情形除外:

(一)住建部或河北省住建厅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二)住建部或河北省住建厅通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

(三)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或河北省住宅与房地产业协会通报通报表扬或批评的。

第十一条 法院、人社、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环保、卫健、消防、物价、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可向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经纪机构的不良行为信息,采取适当的联合惩戒措施,对失信的经纪机构予以约束和限制。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信息征集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附件2)通知该信用主体。若有异议,应在接到或应当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核查申请,期满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记录、公布。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分值动态评定。

经纪机构信用分值按下列公式计算:

信用分值=基础分值 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经纪机构信用评级按照《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附件1)进行。经纪机构的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

市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经纪机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四级:

(一)A级(信用优秀):信用分值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无重大诚信减分项,绿色标识;

(二)B级(信用合格):信用分值在70分(含70分)至84分,蓝色标识;

(三)C级(一般失信):信用分值在60分(含60分)至69分,黄色标识;

(四)D级(严重失信):信用分值不满59分,红色标识。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当年度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不列入当年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范围。

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不足6个月的信用等级初定为C级。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本机构信用评定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评定结果公示期内向市住建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相关部门查证认定后,情况属实的予以调整。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企业信用评定等级。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披露和使用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对接市住建局公务网站、衡水市房地产信息网、信用衡水等信用平台,及时公布企业信用结果。

第十七条 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同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分类管理,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各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房地产经纪机构诚信情况实行差异化监管。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经纪机构给予一定激励:

(一)开通“绿色通道”,在办理房地产经纪各类业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

(二)优先推荐市级守信示范企业;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三)优先推送相关信用平台,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减少检查频次,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优先推荐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优房地产优秀经纪人员评选;

(五)优先在企业发展、人员培训等方面获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六)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达到B级的经纪机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适度奖励和扶持:

(一)优先推荐纳入本市扶持企业名录;优先推荐纳入市住建局网站、协会网站公开推介;

(二)优先在企业发展、人员培训等方面获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十九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经纪机构,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检查,并予以实施以下措施:

(一)对其申报的信用信息材料全面检查;

(二)列入行业主要监管对象,约谈督促该机构进一步强化诚信意识,改进服务;

(三)不推荐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优秀经纪人员评选;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D级的经纪机构,给予以下处理:

(一)列入行业重要监管对象;由该经纪机构注册住所所在地或项目所在地经纪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该经纪机构作出书面整改措施;限制房地产各类交易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二)取消其申报优秀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三)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对其房地产各类交易项目进行高比例检查;

(四)约谈法定代表人,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须参加相关部门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第二十一条 列为D级的经纪机构6个月内仍未出作整改的,将列入全市企业“黑名单”,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采取全市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定期接受继续教育,更新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如实向信用信息采集部门提交有关信用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信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做好信息的确认和核实工作。经纪机构提交虚假信用信息的,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将该行为记入不良行为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从事信用信息评定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定标准》根据相关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管理措施,并于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情况报送市住建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xx月xx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定标准》

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1.xlsx

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评分标准2.xlsx

2、《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

附件2

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记录通知书

编号:

经纪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姓名:

根据《衡水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将你(机构)以下行为录入信用信息档案:

序号

机构或个人

行为

确认依据

分值

1

2

3

4

如对本次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日内,向提出书面申请。

签发机关:(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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