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最新通知,深度剖析专项基金管理成本计算中的技术问题。
2015年岁末,民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一项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这次民政部门首次对专项的管理成本作出规定。那么这10%的管理成本具体应该如何计算?如何理解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哪些费用需要计入管理成本?本文专门进行探讨。
在2004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关于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民政部2012年7月10日印发的《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专项基金管理费也未有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各个基金会依据自身情况制定了各自的“家规”。笔者上网搜查了各大基金会在官网公示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摘录如下:
“专项基金按年度资助支出的10%提取管理成本,用于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
“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要用于该专项基金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进入基金会的每一笔限定性资金,其中15%部分用于基金会管理经费”。
“专项基金按一定比例提取管理成本。管理成本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项目运作和行政开支。管理成本提取的具体比例,由捐受双方商定并以合同形式确认”。
“专项基金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按10%比例捐赠基金会用于事业发展,专项基金工作经费不超过基金年度公益支出的10%”。
“专项基金以不高于捐赠额10%的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纳入基金会财务的管理费一般按不低于3%的比例提取”。
从上述各基金会的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或办法中,可以看出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理解各不相同,管理方式五花八门,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各异。本次下发的通知,也列示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如有的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的扩大,忽视了事中事后的监管;有的专项基金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有的忽视了公开透明,有的偏离了公益宗旨,有的背离了捐赠人和受助人的需求等等。这些问题足以说明出台《通知》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次通知重点是要求基金会对下设专项基金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专项基金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不能独立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要专款专用,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捐赠协议未约定的,除了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本文之所以讨论10%管理成本,也是因为以往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对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办法,基金会从专项基金中提取10%转给了基金会。这也是基金会过于追求专项基金数量的增长和筹款规模扩大的原因之一。
从上述摘录的各大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笔者认为大家对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歧义点主要有如下三项:
1、10%是哪项额度的10%?
如前面各基金会的管理制度中有的规定是按年度资助支出提取10%,有的是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中提取10%,有的按不高于捐赠额的10%提取。从此次公布的《通知》可以看出,上述做法均有与《通知》不一致的地方。《通知》此次明确,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未约定比例的,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这个规定与《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是一致的,都是总支出的10%。总支出与资助支出有什么不同?资助支出一般会理解为直接用于受益人的支出,而总支出还应该包括《试行规定》中明确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及专项基金的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总支出的概念要大于资助支出。总支出与捐赠额有什么不同?捐赠额是当年的筹资收入,总支出是专项基金的年度总开支,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完全不同的会计科目。专项基金当年的筹资收入和年度总开支金额是不等的,一般应该是收大于支,所以捐赠额的10%一般会大于总支出的10%。总支出与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有什么不同?创始基金是专项基金成立时,专项基金的发起人投入的资金,创始基金不会在专项基金成立的当年花掉,年度新增额也就是当年的筹款收入。因此创始基金及年度新增额也是与总支出完全不同的概念。在财务上,总支出一般=业务活动成本 筹资费用 管理费用。
2、10%是基金会从专项基金中提取吗?
上文关于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的举例中,提取是普遍的规定,提取后用于基金会的项目执行费用和行政开支,提取后捐赠给基金会,提取后纳入基金会财务的管理费等。笔者认为这个提取是这次《通知》要重点规范的地方。为什么呢?《通知》第一项第三条规定“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未约定比例的,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通知用的词汇是列支,不是提取。那么列支与提取在财务上有什么不同呢?列支是专项基金真实发生了管理成本,发生了多少列支多少,相关的成本费用计入专项基金的总支出中,这里列支的费用不能超过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而提取是基金会不管专项基金实际发生了多少管理成本,均在专项基金的总支出中计提10%转给基金会。
举个例子,如果基金会专项基金项目开支是92万元,专项基金本身的管理成本是7万元,基金会管理此项专项基金发生的管理成本是1万元。那么列支就是基金会的1万元管理成本要在专项基金中报销,专项基金本身的管理成本7万元也在专项基金中报销,那么该专项基金的总支出就是92 7 1=100万元,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占总支出的比例是(7 1)/100=8%。如果是提取,假设是按专项基金总支出的10%提取,那么这个例子里专项基金的总支出是92 7=99万元,基金会按99万元计提10%就是9.9万元,那么实际计入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就是7 9.9=16.9万元,专项基金的总支出就变为92 7 9.9=108.9万元,专项基金管理成本占总支出的比例是16.9/108.9=15.5%。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由于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基金会提取了专项基金10%的管理费用转入了基金会。如果设立的专项基金完全是由基金会负责执行,专项基金没有自己的管理人员和项目执行人员,那么这样提取也控制了专项基金总计的管理成本不超过10%。但是情况如果不是这样,专项基金有自己的管理人员,有自己的项目执行团队,那么专项基金就不可能没有管理成本发生,基金会提取了10%管理费用,加上专项基金自己发生的管理成本,那么专项基金总计的管理成本就会远远高于10%。因此新发布的《通知》实际要求控制的10%是专项基金与基金会总计的管理成本不超过10%。
3、哪些管理成本可以计入10%?
这是本次发布的《通知》最遗憾的地方。《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试行规定》对专项基金都缺乏清晰的规定,既然要加强专项基金的管理,本次也明确提出了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的管理要求。但是遗憾的就是,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指的是什么?《通知》没有给出。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10%和《试行规定》的10%都很明确,均指“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而此次《通知》没有采用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概念,用的是管理成本的概念,对管理成本又没有解释,所以非常遗憾。因为不明确,后面所谈只是探讨,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到底会包括哪些内容,只能在实践中逐渐明确或者有待民政部门更加清楚的规定。
本部分探讨的基础是如果《通知》的管理成本指的是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在这个前提下,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会包括哪些内容呢?哪些是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哪些是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哪些是可以计入专项基金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呢?笔者尝试进行探讨。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
工资福利比较容易理解,只是哪些人员构成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专项基金工作人员,我的看法是:一是专项基金运行团队的人员。运行团队人员包括专项基金的负责人,也包括有的专项基金设立的专岗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还包括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团队的人员。二是基金会可能会专门设立对接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员。三是专项基金一般会设立管理委员会,那么管理委员会人员的工资福利也应计入专项基金中。
*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
行政办公支费包括哪些内容,《试行规定》规定的非常清楚:主要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专项基金是由三种人员组成,这三种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都应计入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吗?哪些人员的费用构成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呢?
第一、专项基金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专项基金运行团队人员包括专项基金的负责人,也包括有的专项基金设立的专岗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还包括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团队的人员。这里除了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团队的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外,专项基金负责人为管理该专项基金发生的上述费用,及专项基金设立的专岗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都应计入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第二、基金会可能会有对接该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员。如该管理人员不具体执行项目,只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那么该管理人员发生的上述费用需计入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第三、专项基金设立的管理委员会的运行费用应计入专项基金的行政办公费。
*专项基金的项目直接运行费用
《试行规定》对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哪些内容规定的很清楚:
1.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是否计入10%?这是一些刚刚转行进入基金会的部分财务人员容易混淆的内容。《试行规定》对此也规定的非常清楚,计入10%的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项目直接运行费用不是行政办公费,不应计入10%。但是全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都不计入10%吗?回答:NO。因为计入10%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指的是全体工作人员,当然包括这里计入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项目人员。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通知》的管理成本指的是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那么专项基金全体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和专项基金及基金会管理人员发生的行政办公费是构成专项基金10%的管理成本。
慈善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鼓励公民企业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守望相助,支持公益事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专项基金虽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但是由于捐赠人对专项基金享有较高的管理权限,拥有很高的自治权利,因此那些立志从事慈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尚没有能力成立慈善组织前从事慈善活动所选择的重要方式,因此国家会鼓励专项基金的发展。岁末下发的《通知》,暴露出专项基金管理中的很多问题,《通知》虽是政府部门对监管的加强,同时经过清理整顿后,这也将是专项基金大力发展的契机。只是在慈善法(草案)尚未突破基金会费用水平不超过10%的困境下,本通知遵守了《基金会管理条例》和《试行规定》10%的规定。也有可能本《通知》出现管理成本的概念是监管部门要突破那10%魔咒,从专项基金开始进行尝试,这是笔者的妄自猜测,让我们拭目以待,翘首以盼!
本文的探讨只是笔者个人的看法,希望本文的探讨对加强专项基金的管理,乃至提升专项基金及基金会的管理都能有所助益。探讨如有偏颇的地方,也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来源: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
编辑:善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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