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天津开发区始终立足经济发展,聚焦主责主业,积极探索企业服务新模式,把企业时时放在首位,忧企业之忧。政策措施如何落到实处、实际困难如何得到解决、营商环境如何优化提升,是企业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关注并着力解决的问题。
【泰服企】主要发布企业服务部门为驻区企业解决实际问题的情况,以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最关心、最实用的信息,为区内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和帮助。本专题将在日后陆续更新,您也可以通过后台留言讲述企业遇到的问题,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解决。
基本要素
服务对象:法人
办件类型:承诺件
办件公示:是
是否收费:否
联办部门:无
中介服务:否
网上支付:否
预约办理:否
扶持标准:无
是否涉及联办:否
是否数量限制:否
是否物流快递:否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事项类别:审批事项
事项时限:20工作日
投诉电话:25201111
咨询电话:25201705,25201316
业务主管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行政审批主体:天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
主事项: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适用范围:在天津开发区内除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剧毒化学品的、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之外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1:30
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天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融义路1352号宝信大厦)
受理条件
1.已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建设单位已委托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行业专业乙级以上资质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前提出申请。设计单位已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已采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对未采纳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3.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求。
4.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大危险源和剧毒化学品的,总投资小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危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与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合并提出。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HAZOP分析。
办理材料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申请单位按照样表打印填写要求
(1)目录、内容各项填报完整。
(2)有单位签字盖章的栏目,必须签字和盖章,同时签署相应日期。
2.委托书:
(1)申请单位从网上下载后自行填写,由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章,加盖单位公章。委托期限应在办理期间内。
(2)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申办行政许可项目承诺书:申请单位从网上下载后自行填写,由法人签字或盖法人印章,加盖单位的公章。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设计单位应具备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行业专业乙级以上工程设计资质,资质证书由城乡建设和交通部门颁发,并在有效期内,要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1)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按照《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导则》(AQ/T3033) 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安监总厅管三〔2013〕39号),对建设项目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导则》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有设计单位公章及项目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签字,图纸和附件齐全。
(2)设计单位在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时应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有关要求。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合同中应主动要求设计单位对设计进行危险与可操作性(HAZOP)审查,并派遣有生产操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审查,对HAZOP审查报告进行审核。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首次工业化设计的建设项目,必须在基础设计阶段开展HAZOP分析。
(4)要将安全条件审查时的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建议纳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订,并提交修订专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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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审查标准:
1.申请—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后进入详细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备相应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开发区安监局提出申请。
2.补正材料—开发区安监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受理、审查—对材料合格的,开发区安监局出具受理通知书并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查,专家组提出审查意见;
4.整改—建设单位根据专家组意见经过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等申请材料;
5.出具意见—经局负责人批准后,对通过准予行政许可的,开发区安监局出具同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意见,通知申请单位领取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法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十一条
3.《关于印发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安监管三〔201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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