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备案院外行医,医生被解聘​了

未经备案院外行医,延误患者病情,一医院医生被解聘!

作者|徐毓才

来源|看医界(ID:vist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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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家县医院的一则公告,说的是该院一位医生未经备案院外行医,延误了患者病情,医院党委研究决定对该医生予以解聘。笔者看到这个案例,一方面感到“疑惑”,另一方面也想在这里和大家一起讨论讨论,也希望广大医生把院外看病的潜在风险牢记心中,保持必要谨慎。

#公告原文

2022年6月20日,我院发现网传广平县医院医生李艳丽在院外非法行医造成幼儿病情延误信息后,立即召开党委扩大会议,组织专人对该事件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如下:患者秦依柠2022年2月24日至25日未到过县医院就诊,而是电话联系李艳丽医生后在院外进行诊治,李艳丽不否认对该患者在院外治疗的事实。

医院党委认为:李艳丽自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1日期间因“踝关节损伤”请病假居家休养,在未向医院备案的情况下,私自院外行医,严重违反医院相关规章制度。为此,经研究公告如下:

一、决定对李艳丽医生予以解聘,并积极协助卫生行政及其他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积极配合患者家属维护合法权益。

广平县人民医院

2022年6月21日

网上另一则救助信也佐证了这一事实

11个月大的秦依柠患脓毒血症急需救助

大家好,我叫秦X飞,是患儿秦依柠的父亲,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大留村人。2022年2月25日,一个不幸的遭遇如同晴天霹雷临予我们家,我的小女儿秦依柠,才11个月,夜间突发高烧,在门诊治疗两天后依然不见好转,病情加重,后转院到省儿童医院,经一系列的检查,确诊为:脓毒血症。

让笔者感到“疑惑”的五个问题

一、院外治疗?具体在哪儿?

按照医院公告,李医生确定不在医院内部看诊,而且接诊患儿期间也在李医生有病在家休养期间,是患儿家属电话联系李医生后在医院外面看诊的。患儿家属救助信也显示在“门诊治疗两天”,说明没有住院,但具体李医生是在哪里接诊的,不知道,是在家里,在室外,还是在别的“医疗机构”有待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

二、院外治疗是否就要备案?

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医师法》还规定,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需要特别提醒各位的是,这里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应该就是多机构执业需要办理的“备案”手续。但更应该注意的是,这里提出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是“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注意是“定期”,并不包括偶尔看一次病。因此诸如李医生这种“院外治疗”是否就要备案确实还是一个问题。

三、不备案就是非法行医吗?

2017年4月修订的《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将执业地点由过去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修改为“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划”,并规定执业医师的注册地点为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的注册地点为县级行政区划,从而实现了“一次注册、区域有效”,这也就是说,一个拥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其法律规定的执业地点就是该医师所注册的医疗机构所在的“省”级行政区域,在该省所有医疗机构执业都不能算“非法”执业。

而且关于非法行医,历来有多个不同认识,按照卫生行政相关法律,大多认同的是“三证说”,即医师资格证、执业证,再加聘用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缺一不可!不三证齐全,就是非法行医。而实际上,“非法行医”概念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该法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见,“非法行医”行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由此可见,一个拥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不备案并不构成非法行医。因此该院公告称李医生“在院外非法行医”是不准确的。

四、脓毒血症是个什么病?

脓毒症(sepsis)是由细菌等病原微生物侵入机体引起的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除全身炎症反应综合征和原发感染病灶的表现外,重症患者还常有器官灌注不足的表现。大体包括既往的败血症和脓毒血症。

脓毒症病情凶险,病死率高,大约有9%的脓毒症患者会发生脓毒性休克和多器管功能不全,重症监护室中一半以上的死亡是由脓毒性休克和多器官功能不全引起的,脓毒症成为重症监护病房内非心脏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研究表明,出现脏器器官衰竭、休克、多重感染、严重的潜在疾病的患者预后较差。

由此可见,患儿这次所患之病确实比较严重,但具体李医生接诊时情况怎么样,诊断治疗总的情况如何,我们不得而知,这些都需要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五、医院解聘李医生的依据是什么?

由于公立医院属于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人员管理应该适用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单位应该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对于解除聘用合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也有规定,包括①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③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那么,哪些情况下事业单位将会对工作人员给予处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而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开除是最严重的处分。

而在医院解聘李医生的公告里,对于解聘的理由是:李艳丽病假居家休养期间,在未向医院备案的情况下,私自院外行医,严重违反医院相关规章制度。

医生一定要谨记院外看病的潜在风险

总体来看,这家医院解聘李医生确实有很多地方说不清、道不明,理由不够充分。但作为一家公立医院的医生,与单位不是真正意义上平等的契约关系,因此,单位不高兴后果很严重,他们可以以任何理由与你解除聘用关系。这里需要提醒医生们需要牢记的是,在医院外面看病确实存在着很多潜在风险,法律不保护你,单位更不保护你。希望医生朋友们,切记切记。(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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