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通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不知道作为财务人员的你是否已经学习研究过。在这里, 我称之为新财务通则。之所以这样叫,主要是征求意见后将很快正式印发执行,这个过程不会需要太长时间。
前面我们已经学了总则、财务治理结构的有关内容。今天,我们就一起学习有关“资金筹集”的内容。这一部分是我们经常说到的财务管理几大职能之一。从谋篇布局上讲,资金筹集到之后,企业的生产经营才能正式开始,其他的财务管理活动也随之开展。
筹集资金,也需要有个决策过程
曾经有一段时间,不少中小企业筹集资金是一件非常秘密的工作,老总带着几个财务人员偷偷进行。等到公司已经无法支撑下去了,其他高管和员工才知道公司已经借了这么多钱。
新财务通则,我觉得好就好在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对于各种类型的企业都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个要求,并没有越俎代庖去告诉企业如何筹资,主要是要求企业遵守哪些注意事项。
新财务通则第十七条,首先强调了合规的重要性,要求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筹资决策程序,利用好境内和境外金融市场,统筹考虑监管要求、筹资成本、筹资时间、筹资风险等,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等,持续优化资本结构。
其次,还明确筹资的工作要求。企业筹集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应当制定筹资方案,明确资金用途。对外提供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编造、隐瞒营业收入、生产成本、资产价值等关键信息。
最后,专门对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境外融资方式提出了操作要求。从境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应当同时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并做好外汇风险管控。
实事求是讲,这些内容是不少国有企业筹集资金的工作要求、工作流程,如今推向所有企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筹资工作水平,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环境。
权益资金筹集管理的要求更加系统化
企业资金筹集,无非股权、债权两种方式,其中股权筹资,在新财务通则中被称为权益资金筹集管理,债权筹资方式则被称作债务资金筹集管理,叫法可能相对规范一些,但都是一回事。我们先看股权筹资的有关规定。
新财务通则第十八条,对权益资金筹集的主要方式进行了明确,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等权益工具,以及自我积累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这一条,算得上股权筹资部分的总体性规定。接下来,新财务通则分别通过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对各种股权投资方式提出了具体要求。
关于吸收直接投资,新财务通则明确企业可以接受股东以货币资金和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得接受商誉、自然人姓名、信用等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本企业可转换债券、永续债以及依法可以转作股权的其他债权。
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核实资产的权属、状态、价值等,并及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关于出资证明和资本变动,新财务通则明确企业应当及时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确定股东出资金额及所持股份(股权)。
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股东增加、减少和转让出资的,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投资者不得抽逃或变相抽回资。企业应当就有关资本变动事项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重新出具出资证明。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生产经营对股东身份或者资质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应当通过章程约定、制度规范等,对股东转让、质押股份(股权)作出限制。
关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新财务通则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企业应当督促股东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缴纳义务,股东以认缴(认购)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企业按照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确认实收资本(含股本,下同),实收资本超出该名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或者股票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股东(大)会决定,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关于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统称盈余公积,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以法定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的,留存部分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关于未分配利润,企业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和向股东分配后的余额,应当作为未分配利润管理,可以用于以后年度向股东分配、弥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这一条,是新财务通则新增内容,完善了股权筹资的方式。
上述这些内容,在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都有体现,企业财务通则再次予以系统规定,不仅有利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也有利于企业评估合规风险,更好开展筹资工作。
债务资金筹集管理吸纳了部分融资实践经验教训
新财务通则根据实践,对债务资金筹集中的资产债务期限匹配、项目收益和利息费用权衡、杠杆率和财务风险控制、担保物价值与筹资金额匹配等提出原则要求。
债务筹资方式专门强调了期限匹配问题,回应了债务期限错配问题。相应的,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从境内外金融市场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确保项目收益可以还本付息,合理控制杠杆率和财务风险。
同时,还对公司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回应,将融资担保作为重要事项进行专门规定:企业集团母公司或者成员单位为其他成员单位筹集债务资金提供担保的,应当经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单一股东表决权超过三分之二的,还应取得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企业筹集债务资金需要提供担保物的,担保物的价值应当与筹资金额相当。
商业信用筹资方式获得正式认可,以前只存在教科书内的融资方式,这次新财务通则予以认可,并进行了专门规定。企业通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商业票据等方式筹集短期资金的,应当按时履约,避免损害本企业信用。
大型企业依法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财政资金和筹后管理两项关键工作,新财务通则相关规范更加接近企业财务实践
作为市场方的企业,或多或少都有可能从政府方获得部分财政资金,对于这些财政资金该如何处理,财务通则给出了明确规定。
新财务通则第二十六条要求,企业从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作为收益处理的两项,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供市场稀缺产品服务、提升劳动者技术技能、安置职工等一次性给予的补助、贴息和税费返还,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者作为收益处理。对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行政征收征用等导致损失的援助、补偿,作为收益处理。
作为负债处理的一项,企业在规定期间或者满足规定条件时需偿还的贷款、资助,作为负债处理。
作为股权投资收益处理的一项,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作为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按收到补助时的持股比例享有权益。
作为股权投资处理的一项,国家以股东身份注入资本,增加企业的国家资本。拟接受注资的企业应当制订注资方案,明确国家资本所占比例,由占注资前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审议通过。
同时,针对越来越多的企业与政府发生经济关系,新财务通则专门明确企业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运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到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收入处理。
筹资只是资金管理活动的开始,筹到资金如何管理考验的不仅是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更是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眼光。新财务通则第二十七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首先,要求企业把筹到的钱花好。企业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分红和还本付息等资金来源并及时支付,维护企业再筹资能力。将所筹资金进行大额支付或转账的,应当符合筹资方案的资金用途,并严格执行本通则关于大额资金的管理规定。
其次,对比较特殊的回购股份行为作为筹后管理对待。企业回购本企业股份(股权),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评估论证该项回购对自身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影响,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后实施,并合理控制回购成本。
最后,关注到了筹资利用的一些特殊形式,提出了硬性原则要求。企业利用客户押金、预收款、自有资金等对外开展投资、理财、借贷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对融资工作的恐惧,已经成为不少财务人员想离开这个行业的重要原因。为了保证自己所从事的财务工作合法规范,作为财务人员的我们,最好还是把这部新财务通则拿出来好好阅读一下,如果能照着上面的要求来做,我想违规违法的问题还是能够规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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