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市众创空间的申报及认定相关政策,快快收藏起来吧~
01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规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二)创新能力: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审核公示公告后赋予入库登记编号。
03 支持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享受100%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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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
根据《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在本省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并具有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企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填写申请书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经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初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审定、公示后报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印发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清单,核发统一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证书。
03 支持政策
在全面执行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国家政策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再按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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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企业成立一年以上;企业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捐有知识产权: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城》规定的范围;企业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符合要求;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企业研发服务在线)”,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认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03 支持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收企业所得税。加强科技、税务、财政部门联动,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有条件的市县可先行给予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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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根据《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等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创新能力。企业研发投入占比近三年持续保持在4%以上,上一年度拥有专职研发人员50人以上,上一年度核心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在70%以上。
(二)发展水平。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具备产学研合作和国际科技合作能力。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规模在20亿元以上。
(三)社会责任。企业近三年无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企业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科技企业成长在线(企业研发服务在线)”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科技部门审核汇总报省科技部门。省科技部门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公示后认定为浙江省创新型领军企业。
03 支持政策
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科技计划应当在创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安排、创新人才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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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根据《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三)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四)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六)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七)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02 申报及审核程序
包括备案申报、审核推荐、专家评审和发文认定等程序。
03 支持政策
(一)对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
(二)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孵化器可享受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年度评价为合格及以上的市级孵化器:孵化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资助。
(四)鼓励孵化器设立天使基金,用于投资入孵的初创企业,鼓励其申请杭州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共同设立的天使基金实收资本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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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市众创空间
根据《杭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文件规定。
01 申报条件
(一)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空间运营满12个月。
2. 具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属于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 管理运作规范,有完善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服务能力。申请备案时,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不少于15家,其中经备案的企业不少于8家。
4. 设立面向众创空间内创客企业(项目)的创投基(资)金或签约长期合作的创投基(资)金,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2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等区、县(市)(以下简称西部地区)的众创空间,申请备案时,有不少于1家创客企业(含毕业企业)获得投资,每家投资金额不低于5万元。
5. 拥有至少3名具备创业投资或创业服务等相关业务经验的管理人员,集聚至少5名创业导师,每年举办不少于10场次的创业大赛、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教育等创新创业活动。
(二)创客企业(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创客企业(项目)是指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初创企业或项目。
2. 创客企业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地址需在众创空间地址内,入驻时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创客企业(项目)在众创空间内培育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入驻时间、孵化时间。
3. 支持西部地区在城区建立“飞地”众创空间,对注册在西部地区众创空间而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地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项目)。
02 申请程序
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采取常年受理、分批备案的方式进行。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区县推荐、公示备案等程序。
03 支持政策
(一)对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运营资助,单个空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3年的运营资助。2020年及以前认定的众创空间,已享受过3年运营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运营资助;未享受满3年运营资助的,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资助。
(二)鼓励众创空间申请市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阶段参股,提高众创空间金融服务能力。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对创客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切实降低在孵企业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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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萧山科技 创新杭州
编辑:陆玲玲
责编:祝春
终审: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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