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办学章程

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办学章程

为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制定了《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办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是为了明确党组织领导和校长负责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质量,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负责党的领导和规划工作,指导学校的工作。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 stakeholders 的合法权益,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促进各方利益的和谐统一。

第二章 党组织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是指在学校范围内组织、领导、协调和监督党的工作的政治组织。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和职责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命令,推动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培养,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和思想素质。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密切联系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 stakeholders,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定期召开党组织会议和党员会议,讨论学校的重大问题,制定和执行党的工作计划,推进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的规划和协调,推动学校工作的全面展开。

第三章 校长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指在学校范围内担任校长职务的人员。校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具有扎实的教育理论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三)具有较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学校工作,领导和指导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校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协调各方利益,促进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四)检查和评估学校的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五)完成上级党组织和校长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校长应当与教师、学生、家长和其他 stakeholders 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工作,促进各方利益的和谐统一。

第十五条 学校校长应当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种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十七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学、科研和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协调,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水平。

十八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安全管理的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确保学校的安全和质量。

十九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师生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

第十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工作的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组织和校长室共同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教职工代表审议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党组织和校长室。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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