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加强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规范福利费的使用,根据《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规范福利费的使用,根据《黑龙江省福利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部队等应当缴纳福利费的单位。
第三条 福利费的缴纳和使用应当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福利费的缴纳
第四条 福利费的缴纳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向黑龙江省福利费缴纳管理系统缴纳福利费: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月将福利费纳入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缴纳。
(二)部队应当按月将福利费纳入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缴纳。
(三)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按月将福利费纳入预算,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缴纳。
第五条 福利费的缴纳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缴纳福利费的单位应当按时缴纳,不得拖延缴纳或者拒缴。
第七条 缴纳福利费的单位应当将福利费的使用情况及时向黑龙江省福利费缴纳管理系统报告。
第三章 福利费的使用
第八条 福利费应当用于下列支出:
(一)职工福利支出;
(二)退休职工福利支出;
(三)困难职工救济支出;
(四)其他福利支出。
第九条 福利费的使用应当符合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第十条 福利费的使用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福利费的使用应当遵守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十二条 福利费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三条 福利费的使用应当符合黑龙江省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第四章 结论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黑龙江省福利费缴纳管理系统应当对福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十六条 缴纳福利费的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并按照本细则的规定使用福利费。
第七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将福利费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