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防2019 18号文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9]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发布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科研试制活动的费用,包括科研实验和试制活动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等费用。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科研试制活动的需要进行分配,确保科研试制活动顺利开展;

(二)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科研试制活动,不得用于其他领域;

(三)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鼓励科技创新和科研试制活动;

(四)遵循成本原则,确保科研试制活动所产生的效益与费用匹配。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二)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科研试制活动的需要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科研试制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四)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委)负责。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六条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分配、使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七条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试制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防[2019]18号

国防科委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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