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财防[2019]18号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全文发布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科研试制活动的费用,包括科研实验和试制活动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等费用。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科研试制活动的需要进行分配,确保科研试制活动顺利开展;
(二)主要用于支持国防科技创新和科研试制活动,不得用于其他领域;
(三)注重发挥主观能动性,鼓励科技创新和科研试制活动;
(四)遵循成本原则,确保科研试制活动所产生的效益与费用匹配。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
(二)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科研试制活动的需要进行,不得随意调整;
(三)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原则,确保科研试制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四)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国防科委)负责。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六条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科研试制费的预算、分配、使用、监督等方面的管理,确保科研试制费的使用符合规定。
第七条 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科研试制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科研试制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防[2019]18号
国防科委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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