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管理规定

空白合同管理规定

为规范空白合同的签订和使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空白合同的签订和使用。

二、合同订立

1. 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共同制定,不得由一方单独制定。

2.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3.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

4. 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 标的;

(3) 数量;

(4) 质量;

(5) 价款或者报酬;

(6)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 违约责任;

(8) 解决争议的方法。

5.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使用

1. 合同应当标注“本合同为空白合同”的提示语。

2. 合同标注提示语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3. 合同应当由当事人共同保存,不得自行销毁。

4.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共利益。

四、其他规定

1. 合同订立、使用、保存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空白合同。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空白合同。

4. 本管理规定由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以上就是本空白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

以上就是本空白合同管理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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