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工作的法定程序, 是指《保密法》 关于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确定、 变更及解密的程序性规定。基本程序如下:
一、
密级确定的基本程序
1、 本机关、 本系统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2、 文件、 资料从拟稿, 其他物品从研制起, 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范围规定》 、 《期限规定》 和《标志规定》 , 提出密级、 保密期限的拟办意见并标明密级、 期限标志。
3、 对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拟定的密级、 保密期限和密级、 期限标志, 承办人员在提交本机关、 本系统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人审批前应由本机关、 本系统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定密责任人审核。
4、 定密责任人审核后, 由承办人员提交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人审批签发;领导签批后形成的文件、 资料及其他物品视为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
5、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 资料和其他物品, 一经确定, 应按照《国家秘密标志的规定》 ,对密级作出明确标志。不能标明密级的, 由承办人员负责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6、 在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同时, 应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 , 根据该事项具体需要, 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的确定应准确、 具体。
7、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和标明应当在拟定意见的十日内完成, 并有文字记载。
二、
密级变更程序
1、 本机关、 本系统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 应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变更密级。
2、 变更密级的基本程序和确定密级的程序相同, 须经四个过程:①承办人(一般为原密级确定承办人) 提出变更密级的意见和理由;②定密责任人审核;③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审查批准;④变更密级过程的文字记载。
3、 变更密级后, 由承办人员在原载体上作出变更后的密级标志, 并及时通知有关必须知悉的人员。
三、 保密期限变更和解密程序
1、 本机关、 本单位对某一事项的保密时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保密期限。
2、 变更保密期限和解密的程序同密级确定和变更程序。
3、 保密期限变更或提前解密的事项, 由本机关、 本系统具体承办人员或定密责任人在对应载体上作出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标志, 不能标明的, 应通知有关知悉范围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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