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正确理解政策细节,合规实现即征即退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23年1月—7月,我国软件业务收入64570亿元,同比增长13.6%。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上海12366热线)咨询电话的内容看,软件业务收入增长的同时,相关涉税咨询量也同步增加——自今年1月以来,接到软件行业企业咨询3200余次,同比增长60%,主要涉及享受优惠的条件、即征即退金额的计算以及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等方面。
能否即征即退,关键看产权归属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发生的研发活动类型不尽相同,除自主研发外,委托研发、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等方式也较为常见。上海12366热线数据显示,受托开发的软件产品能否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是企业咨询热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一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那么,受托开发的软件产品,能否适用即征即退优惠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软件产品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第三条等政策规定,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向受托方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受托方开发软件产品,可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这些条件包括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受托方不属于销售软件产品,也就不能享受即征即退优惠。
举例来说,2023年上半年,甲软件公司软件销售主要有三项:一是自行开发计算机软件产品,取得由国家版权局授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对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下同);二是从境外进口了一款软件产品,经过汉字化处理后销售,取得收入30万元;三是受托为其他公司开发软件,受托开发协议中约定,软件产品的著作权归委托方所有,甲公司取得收入80万元。
根据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一条,甲公司上述三项业务中,自行开发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按政策享受即征即退优惠;进口软件汉字化处理后再出售,不属于本地化改造,因此不符合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条件;受托开发的部分,由于软件著作权不归受托方所有,其取得的80万元收入无法享受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准确理解公式,逐步计算退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在上海12366热线接到的咨询里,一些纳税人关注:如何确认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解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准确理解计算公式。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四条明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例如,2023年5月,乙公司当期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发生成本费用50万元,均已取得可抵扣进项专用发票。那么,乙公司当期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100×13%=13(万元);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0×13%-50×13%=6.5(万元);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6.5-100×3%=3.5(万元)。因此,乙公司可以申请即征即退税额3.5万元。
抵扣间接费用,按比例分摊计算
实务中,企业在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的过程中,除计算机设备购置费等直接费用外,还有一些间接费用,如水电费、场地租赁费等。那么,这些间接费用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会对享受即征即退优惠产生怎样的影响?这类问题也是纳税人咨询的热点。
丙公司为软件开发企业,本月销售符合条件的软件产品500万元,销售一般货物100万元,本月取得进项税额52万元。52万元进项税额中,28万元能够直接归属于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如购买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等;剩余的24万元,为火车票、飞机票、房租费、水电费等日常办公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这些间接费用无法在软件产品与一般货物间准确划分。丙公司财务人员关心: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应退税额如何计算?
财税〔2011〕100号文件第六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因此,对于丙公司而言,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的直接费用对应的28万元进项税额,不需要进行分摊;无法划分的日常办公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24万元,假设选择按照软件项目与一般项目的销售额占比进行分摊,即24万元中,用于一般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4×100÷(100 500)×100%=4(万元),用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为24×500÷(100 500)×100%=20(万元)。本月,丙公司即征即退项目应缴增值税为500×13%-28-20=17(万元),即征即退税额为17-500×3%=2(万元)。
来源:中国税务报;2023年09月08日;版次:06;作者:张道德 居逸雯 许琦;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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