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社会救助工作紧扣综合改革主题,聚焦基层能力提升、救助资源统筹、服务模式创新、兜底能力增强、对象精准认定、服务类救助推进、社会有效参与等问题,勇于创新,大胆实践,探索出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经验。北京顺义区、浙江温州洞头区、湖北仙桃等地如何强化党建引领,提升监督力度,织密编牢兜底保障网?一起来看!
北京顺义区
“党建引领”织密编牢兜底保障网
北京市顺义区以党建引领救助工作创新平稳发展,明确区、镇(街)、村(居)三级党组织救助职责,打造“综合统筹、协调推动、主动发现、兜底有力”的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区级综合统筹。顺义区委、区政府充分发挥党建在社会救助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区“大党建”考评体系,建立改革试点联席会议制度,明确16家单位职责任务,推动救助工作创新发展。针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车辆限制等难点问题,财政局、民政局等部门发文放宽对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疾病且名下拥有唯一机动车的家庭的申请限制;瞄准申请材料复杂、审批时限长等热点问题,民政局、政务服务管理局联合提出“一证一本”即可申请救助。建立区级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指导中心,作为区级资源整合和信息统筹平台。坚持收入型贫困与支出型贫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普惠型救助与个性化救助相结合,在适度提标扩面的基础上,加快构建“10 1 N”社会救助体系,实现救助资源高度统筹。
二是推动镇(街)协调联动。通过北京市首创的“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党建引领新机制,统筹解决救助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下放低保、低收入审批权限,25个镇(街)党组织积极作为,专门配备2名在编人员负责救助工作,确保审核审批过程合法合规。取消审核过程中的民主评议环节,将审批时限缩短三分之一。25个镇(街)全部挂牌成立困难群众救助服务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社工机构承接运营,实现精准救助全覆盖。
三是落实村(居)主动发现。村、社区的基层党组织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两委”班子的议事日程。所有村、社区均成立了困难群众救助服务站,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员队伍,推动主动发现。村、社区党组织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组织优势,对在册救助对象之外的6类群体开展摸排,纳入低收入人群数据库并动态监测经济状况,视情况给予救助帮扶。同时,在党支部的引导下,开展党员和困难群众结“救助对子”行动,通过“党群1 1”“群众事务、党员代理”等机制,把困难群众上门变成基层党组织登门。
浙江温州洞头区
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
为进一步激发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责任担当,温州市洞头区探索建立了社会救助尽职免责机制。
一是明确宗旨,寻求突破。洞头区将勇担当与乱作为、无私为民与以权谋私的行为进行严格区分,对主观上已经履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的错保、漏保等情况区别对待,力争在机制上寻求突破,为履职尽责人员提供保护。
二是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纪检监察部门是责任追究和免责的主管部门。洞头区加强与纪委的沟通和对接,详细介绍尽职免责机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努力达成共识,并按照纪检监察部门规范性文件程序开展审查,为政策的出台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同时,争取社会公众支持,CCTV公益之声、人民网、搜狐、清廉浙江、《温州日报》等多家媒体对尽职免责机制进行报道,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是细化情形,科学界定。坚持“准确把握、区别对待”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明确了对主观上已尽职尽责,但客观上因难以预见的因素造成的错保、脱保、漏保等10种情形免除相关责任,营造了宽松、和谐、为民的干事环境。同时,也对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的7种情形作了不予免责的规定,坚持法律底线、纪律红线,避免与免责情形混淆,出现纪律“松绑”。
四是规范程序,有效运用。坚持调查核实与免责认定同步,结果认定和申诉复核同步,明确“提出申请——调查核实——结果认定——暂缓决定——申诉复核——跟踪管理”6项处理程序。把尽职免责纳入干部管理体系,对明确予以尽职免责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实行为期一年的跟踪管理,并至少每半年进行谈心谈话,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同时,明确尽职免责结果运用4种情况,对符合尽职免责条件的干部“一视同仁”使用。
五是完善机制,有效保障。建立健全纠错改正、澄清保护和责任落实3项保障机制,用纠错改正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把问题整改到位;用澄清保护机制保护尽职人员,切实维护遭受恶意中伤诬陷的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激发干事动力;用责任落实机制鼓励社会救助工作人员认真履责,进一步解放思想、服务困难群众,强化“为担当者担当”的工作导向。
湖北仙桃
建立社会救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仙桃市探索对违规骗取社会救助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与《刑法》有效衔接,维护法律刚性,引导诚信申请,简化审批程序,实施事后惩戒。
一是界定失信行为。第一,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或使用他人身份信息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第二,在已获得救助期间,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超出社会救助条件仍继续领取社会救助金的;第三,故意隐瞒救助对象死亡信息,继续领取社会救助资金的;第四,国家公职人员、财政供养人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利用职权影响,违规为亲属或他人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第五,虚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人口情况,家庭成员健康、教育、婚姻状况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能力情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或服务的;第六,其他违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行为。
二是实施分类惩戒。六类失信行为认定抽象,惩戒范围宽泛、流程复杂。为把握惩戒重点,市民政局出台《社会救助失信行为认定办法(暂行)》,细化失信行为,分类实施惩戒。第一类是一般失信行为。申请救助时,虚报隐瞒骗取救助资金1万元以内的;获得救助后,虚报隐瞒骗取救助资金2万元以内的,由民政部门追缴违规骗取资金,并对失信当事人申请救助加大核查频次。第二类是较重失信行为。申请救助时,虚报隐瞒骗取救助资金1万元以上的;获得救助后,虚报隐瞒骗取救助资金2万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追缴违规骗取资金,依法处以1〜3倍处罚。第三类是严重失信行为。故意隐瞒救助对象死亡信息,骗取救助资金2万元以上的;财政供养人员违规为亲属或他人骗取社会救助资金1万元以上的;骗取社会救助资金2万元以上,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由民政部门追缴违规骗取资金,依法处以1〜3倍处罚,直接列入社会救助失信人员名单。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市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是明确部门责任。建立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联动协同的惩戒机制。民政局认定失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将强制执行不到位的列入社会救助失信人员名单;公安局对骗取社会救助资金额度较大,涉嫌犯罪的进行侦查;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判决;纪委监委对“关系保、人情保”涉及财政供养人员问责处理。
为了保证联合惩戒顺利实施,仙桃市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广泛宣传。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联合惩戒办法,提升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二是部门联动。市民政局成立综合执法大队,与市纪委监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双向处理,纪委问责干部,民政惩戒违规者。公安部门、检察院对重大骗保案件提前介入、联合办案。三是查处典型。2019年,市民政局执法大队严肃查处汤某、刘某两例骗保典型案例,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退赔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79838元。将23例大数据查实骗保案例纳入失信惩戒,追缴骗保资金5.94万元。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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