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工作,保护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采购活动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法所称采购合同是指采购人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协商一致,达成的采购协议。
第四条 采购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采购人意愿的要求。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并确保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符合采购标准、质量和服务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物品的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八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供应商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
(三)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九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采购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第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可以就采购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
第十一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对采购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采购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人、供应商共同制定,并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供应商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
(三)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并确保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物品的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采购人、供应商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
(二)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价格、交货期限;
(三)供应商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
(四)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采购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第七条 采购人、供应商可以就采购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
第八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对采购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采购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采购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第十条 采购人、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的要求履行采购义务,不得虚报、夸大采购物品的质量、数量、规格、价格等信息。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当确保采购物品的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并按照约定期限向供应商交付采购物品。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提供符合采购标准、质量和服务要求的产品和服务,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物品的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和采购文件,并确保采购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与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采购物品的质量要求、交货期限、价格、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六条 采购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和采购人意愿的要求,不得违背诚信原则。
第七条 采购人、供应商可以就采购合同的履行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
第八条 本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同时对采购合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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