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机关和企业之间的合同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机关和企业之间签订各类合同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合同管理。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合同应当由机关和企业双方共同签订,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合同中的条款确定。
第八条 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十条 合同的履行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章 合同的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的终止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应当终止;
(二)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合同应当终止;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合同应当终止;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应当终止。
第十二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机关和企业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机关应当予以处罚;对造成损害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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