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格式合同的订立和使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的合同。
第二条 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具有明确的条款内容。
第三条 当事人应当采用格式合同订立合同。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形式订立合同:
(一)书面形式;
(二)口头形式;
(三)电子形式。
第五条 格式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七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八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予以公开发布的条款。
第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提供与格式条款内容相关的说明,并确保该说明与格式条款具有一致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确保格式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一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便对方能够正确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三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确保格式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四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应当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一致,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采用格式条款确定。
十八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提供与格式条款内容相关的说明,并确保该说明与格式条款具有一致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确保格式条款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便对方能够正确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二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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