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4年2月7日
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强农、机械强农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农业“双强”项目管理,做到“省级定方向、市县竞项目、评审方入库、立项必问效、闭环化管理、全过程跟踪”,促进资金统筹整合和集中财力办大事,根据全省农业高质量发展大会精神和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等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农业“双强”项目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本管理细则和各类项目建设导则(指引)等要求设立。项目方向包括:
(一)围绕当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以效率效益提升为目标,以农艺农机协同攻关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装备先进、机艺融合深入、要素保障有力、运行管理规范、示范引领明显的示范试验基地,推进现代设施农业发展、宜机化提升改造和农艺农机深度融合。
(二)以粮油产业为重点,兼顾其他产业发展需求,规划建设一批具备全程机械化作业、农技服务、农资配送等生产服务和供销、信用服务功能的农事服务中心,变革重塑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机应急作业服务体系和农技公共服务体系。
(三)以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为目标,按照《浙江省现代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规划,建设一批种业振兴基地(平台),强化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和种业创新能力。
(四)其他符合农业“双强”行动要求的项目。
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加强预算绩效监控,完善绩效目标管理。
(一)省级财政补助。区分不同项目类型,对示范试验基地、农事服务中心、种业振兴基地(平台)等建设项目,分类分档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按相应政策文件或项目申报通知执行。
(二)鼓励地方加大支持力度,并因地制宜统筹整合不同渠道安排的用途相近或相似资金和土地、人才、技术等优质资源要素,合力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双强”项目建设。
(三)鼓励强村公司参与项目建设,对属于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投入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按相应比例归村集体所有。
(四)涉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项目资金分配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择优确定。在总额控制基础上,各级财政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0%,其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服务粮油产业的农事服务中心项目适当放宽,省级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各地可视情予以支持。保种场、种质资源保护基地、区试站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省级补助比例适当放宽。
(五)实施区域、建设内容和支持环节一致或相近的项目内容,不重复安排和重复补助。
三、各地应提前做好项目整体谋划,制定详实的项目建设规划,立项入库的项目应在规划范围内。
(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各类项目方向和建设导则(指引)要求,以及本地粮油和地方特色主导产业分布特点、重点发展领域等,制定项目建设布局规划,突出保障农业“双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在品种、技术、装备和管理上取得新突破。
(二)规划布局方案允许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完成后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三)各地要协调相关部门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农业设施用地,配套建设用地指标,确保项目落地。
四、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开展农业“双强”项目立项和储备入库工作,建立“谋划一批、储备一批、实施一批”的项目滚动储备机制,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不立项不入库不安排资金”。
根据项目规划布局方案,认真谋划编制项目建设方案,规范项目名称,明确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等,通过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立项并纳入当地项目储备库。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求详见附件1。
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科研院校和农技推广部门等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参与项目设计、谋划。
五、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组织项目报送、审核并下达省级补助资金和任务。
(一)项目报送。县(市、区)根据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项目报送通知要求,从项目储备库中遴选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方案,明确投资额、建设内容、建设期限等内容,形成项目申报简表(附件2)上报至设区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经市级初审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每个县(市、区)每类项目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项目审核。省农业农村厅通过形式审核、业务审核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对项目质量进行评价,并综合考虑产业平衡、区域平衡、历年项目安排和实施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三)资金下达。结合年度资金预算,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达资金和任务。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下达的资金规模,从农业“双强”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安排资金。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省级财政资金。
六、各地根据下达的资金和任务,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进度和绩效目标,落实项目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在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后一个月内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并将实施方案简表(附件3)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原则上一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七、农业“双强”项目纳入省农业农村重大投资项目库管理,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监管,每月按要求调度建设进度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相关业务处室、单位按分工加强指导服务,督促各地做好项目实施,加快落地见效。
八、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实施后,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绩效目标。已列入建设计划项目确需调整的,可按当地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在当地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其他同类项目实施,并将调整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同时抄送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到次年项目申报时还未实施的,取消建设任务并收回财政资金。
九、项目建成后,由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绩效目标、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自查自评工作。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组织抽查抽评。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加强绩效评价管理,按不低于10%的比例抽查。项目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项目实施进展较快、资金使用绩效较高的地区,适当增加以后年度项目申报个数;对项目变更调整较多、推进不力的地区,适当核减其以后年度项目申报个数。
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农业“双强”项目管理细则(试行)》(浙农计发〔202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农业“双强”项目绩效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要求
2.农业“双强”项目申报简表
3.农业“双强”项目实施方案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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