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浙江省发改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

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工业专项项目(以下简称工业专项项目),是指我省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省发改委作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或牵头单位、国家发改委等给予资金补助、贷款利息补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含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专项项目。

第二条 管理职责

工业专项项目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由裁量权归零”的要求,做好各工作流程安排。省发改委是工业专项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协调、汇总申报、投资计划批复转发、项目管理指导、项目监管等,省发改委产业处为业务归口负责处室。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发改部门是工业专项项目的具体管理部门,对项目筛选、初审和报送、投资计划执行、竣工验收等承担具体责任。

第三条 建立专家库

建立评审专家库系统,评审专家原则上由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有关专家组成,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四条 项目储备

省发改委按照项目管理要求,把工业专项项目纳入省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各地发改部门根据国家投资方向,做好工业专项项目培育,并筛选前置条件初步具备项目纳入省重大工业项目库储备。未进入项目库的原则上不得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 项目申报

工业专项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省发改委产业处根据国家有关专项文件要求,按规定工作流程,经委分管领导签发后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有关专项文件均应公开。

(二)各地发改部门牵头负责对项目报送的具体落实,主要工作包括:按要求在入库的项目中开展筛选;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实;初审通过后正式行文向省发改委等报送项目请示文件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三)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其申报产业专项项目。

第六条 项目审核

工业专项项目审核程序如下:

(一)省发改委产业处在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程序审核后,对符合报送程序项目进行汇总,并牵头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二)评审专家遵循“独立、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项目前置条件、工艺技术指标、市场前景、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等进行评估,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三)省发改委产业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牵头形成专项项目申报方案和项目名单,报省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 投资下达

国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后,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省发改委牵头向各地转发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一经下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

第八条 项目验收

工业专项项目建成后,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牵头开展竣工验收工作。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各地在验收前需将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等情况报省发改委等,由省发改委转报国家发改委确认后,开展相应验收工作。省发改委对各地组织的竣工验收项目,将不定期进行检查。

(一)项目已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接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当地发改部门牵头对项目竣工情况、项目总结报告进行初核,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具备验收条件的答复,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原则上6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需将验收报告文件和相关材料报省发改委等备案。

(三)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原则上要在规范的基础上力求精简,单项验收已完成的视具体情况可不参加综合竣工验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监管

落实工业专项项目监管分级负责的要求,在管理过程中开展日常监管,针对检查、稽察、审计等发现的问题负责督促整改,加强投资管理。

(一)省发改委产业处通过省稽察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库动态掌握负责安排的投资计划执行进度、工程建设进展等情况,跟踪分析,针对异常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建立工业专项项目预警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项目跟踪分析、投资监管、查核问题、评价判断等能力,规范管理。同时,利用信息平台对有关地方发改部门监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各地发改部门对项目要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投资计划保质按期完成。要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明确项目建设责任人,配备专门力量,做好项目质量、投资和进度控制及文档管理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期限发生重大调整,项目总投资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应及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进行调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项目未按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依据有关规定收回拨付的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并按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四)实行工业专项项目年度检查制度。由各地发改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在每年3月份前对前一年度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竣工验收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年度检查报告,并由各市汇总后上报省发改委等。

第十条 纪律要求

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项目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的申报、审核、管理、验收等工作环节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廉政纪律,加强廉洁自律,切实防止出现腐败现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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