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与发展,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优秀人才和成果源源不断涌现,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和奖励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设立下列奖项: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及人才奖(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

  第四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乌海市人民政府设立评选工作机构——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成员由一定数量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乌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需经费20万元。所需经费要足额列入乌海市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届一等奖不超过1项,每项奖金1.5万元;二等奖不超过3项,每项奖金0.8万元;三等奖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0.5万元。

  第九条 凡是第一作者署名单位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包括乌海市的各级各类驻外机构),并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其中之一的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可以申报参评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公开出版和发表(公开播发)并且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编著、教科书、古籍整理、地方志、工具书、科普读物、论文等。

  (二)虽未公开发表但得到市级主要领导批示,并取得实际成效的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申报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获得过厅局级及以上奖励的;

  (二)存在著作权权属争议的。

  第十一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奖(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每届名额不超过3个,名家奖奖金3万元、青年才俊奖奖金2万元、特别贡献奖奖金1万元。

  (一) 申报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名家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论创新方面,原创性研究成果丰硕,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重大贡献,在市内外产生重要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2.实践应用方面,在自治区及乌海市决策咨询或者哲学社会科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并且产生良好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二)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青年才俊奖的申报者应当在45周岁以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理论创新方面,具有原创性研究成果,对推动本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学术影响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2.实践应用方面,在乌海市决策咨询或哲学社会科学社会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其研究成果在某些领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的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

  (三)对乌海市经济社会进行研究,并取得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市外个人和团队可以申报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特别贡献奖。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名家奖、青年才俊奖评选:

  (一)工作单位不在乌海市行政区域内的;

  (二)主要研究成果不属于哲学社会科学范畴的;

  (三)曾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三条 参评人才奖(名家奖、青年才俊奖、特别贡献奖)可采取以下五种渠道申报: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学院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乌海市社科联所属社科类社团的会员作者,通过所在社团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各区的申报者,通过区委宣传部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三名副高及以上专家联名推荐的申报者,可直接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者,通过所在单位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十四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分为初评、复评、终评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的评选结果,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天,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异议和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投诉者。

  第十六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结果公示结束后,经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提请,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应当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参加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的个人或者团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评选资格;已经获奖的,收回获奖证书和奖金;构成侵权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乌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奖评选工作的人员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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