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规定细胞采集临床研究不得收费(深圳拟规定细胞采集临床研究不得收费的医院)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李天军

8月29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人大法制委员会向常委会本次会议说明《深圳经济特区细胞和基因产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细化细胞采集方式要求。

有意见提出,细胞采集存在多种方式,既可以通过损伤性、侵入性手段获取,也可以通过收集牙齿、毛发、排泄物等非损伤性、非侵入性手段获取。而采取非损伤性、非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对于采集人员、设备的技术要求较低,无需限定由专业医疗机构完成。为了提高采集效率,降低采集成本,建议规定仅需在要通过损伤性、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经研究,《条例(草案修改一稿)》从操作性角度考虑,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通过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获取细胞而进行的血液样本和组织样本的采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企业、科研机构需要通过上述手段采集细胞的,应当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开展”。

有意见提出,《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开展临床试验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就临床研究的收费问题作出规定,仅在国家部委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禁止向患者收费,并且没有配套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对临床研究收费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临床研究并非正式的医疗行为,而是受试者参与的科学研究活动,不应由受试者承担费用。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一稿)》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不得向受试者收取临床研究用制剂或者与临床研究直接相关的医学检查检验费用,提供临床研究用制剂的企业不得向参与临床研究的受试者收取费用,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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