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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产品质量检验流程
02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03 问题产品召回处理流程
04 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制度
05 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06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内部控制
产品质量检验流程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流程
问题产品召回处理流程
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控制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使质检专员在成品检验工作中有所依据,严格进行成品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半成品、成品检验,以及出货检查等。
第3条 成品检验制度的作用
1.明确成品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繁杂的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规范成品检验的作业流程,有利于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确保成品质量检验的客观公正。
4.有利于提高质检专员和生产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2章 成品检验规划
第5条 明确检验项目
质检专员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将需要检验的项目列出,防止在检验过程中漏检。
第6条 制定质量标准
质检主管应在实施检验之前明确规定成品检验的质量标准,作为检验时的判断依据。如质量标准无法用文字进行说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产品尺寸质量标准表样如下所示。
第7条 选择检验方法
质检主管应在进行成品检验前,选择出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感官检查的方式来检验。如果某些检验项目本公司不具备检验能力,必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的,也应在成品检验前进行说明。
第8条 制定抽样计划
1.质检专员应根据所检验产品的特性,在成品检验前确定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以保证抽样的均匀有效。
2.抽取样本时,必须在群体批中无偏倚的随机抽取,可利用随机取样,但是,若群里批各成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第9条 列明检验结果处理办法
在成品检验之前,质量管理部质检科就应明确成品经过检验后的处置办法。处置办法应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进行办理。
第10条 其他事项规划
1.若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
2.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者略图附于检验标准中。
3.质检专员应详细记录检验情况,在成品检验规划中应明确记录的事项和保存时间等。
第3章 成品检验规范
第11条 规范的制定
质量管理部质检主管组织专人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工作。
第12条 半成品检验规范
1.指定方式
对每一类产品的每一大制程制定一份最终检验使用规范,将该类产品在该制程完成后,应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由差异部门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方式明确。
2.制定依据
制定的依据应包括国际或者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或者协会标准,产品设计要求,质量历史档案,客户质量要求,其他质量和技术文件等。
第13条 成品检验规范
1.制定方式
(1)对每一类产品应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定,供最终检验或者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方式明确。
(2)最终检验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者等于出货检验允收水准,而出货检验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
2.制定依据
成品检验的制定依据包括国际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或者协会标准,产品设计要求,质量历史档案,客户质量要求和其他质量、技术文件或规范。
第14条 免检处理规范
1.一般在市面上广泛销售的产品,在质量管理部经过多次检验,确定该物品的质量可由生产部提供保证时,可免实施抽样检查。
2.列为“免检”的产品,需在该产品出货单的质检结果一栏中注明“免检”字样。
第4章 检验实施及结果处理
第15条 检验实施流程
1.为保证成品质量信誉,质量管理部须派质检专员,在产品下线后,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判定产成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2.质检专员在接到检验通知后应做好质检准备,检查器具是否齐全、器具运转是否正常等。
3.质检专员依据规定的程序、检验规范进行检验;若需要仪器测试,则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办理。
4.质检专员应及时将成品检验结果填入“成品检验报告单”中,并列明存在不合格的项目。成品检验报告表的样表如下所示。
5.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质检专员应在成品检验报告表中列明存在的不合格项目,同时出具不良品分析表,交由相关部门,由业务部与客户沟通,办理退货批量。
6.若检验结果显示产品合格,则质检专员填写“出厂检验传票”交仓储部,由仓储部据其办理出货手续。运输部准备货物装运。
第16条 在库成品抽检
质检专员应定期对在库存储的成品进行抽检,以确保产品质量,避免质量偏差的产品送交客户。发现质量变异应立即着手调查原因,同时做好防范措施,并通知生产部门进行检修。
第17条 检验结果判定
1.制造部门依据检验委托书,请求实施抽样检验。如规定受检时必须提供质量数据资料,则必须将质量数据资料附加在检查委托书中。
2.质量管理部依据规定的方法,对提出的质量数据以及其他质量情报进行检验以及判定的结果,判断有必要做进一步严格的检验及制定时,应依其判断进行。
3.抽样检验以检验规格书为依据实施,并确定合格与否。判定结果应依据规定的程序通知相关部门。
第18条 不合格货批以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1.不合格货批及抽样检查所抽验出来的不合格品应确实加以识别。
2.不合格货批,原则上由制造部门负责修正、重新检查与选择;不合格品则采取修正、剔除手段。
3.对于已修正或者剔除不合格品的货批,原则上必须再次进行抽样检查。
4.经修正仍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第19条 对抽样检验的判定存在异议的处理
当生产部与质量管理部质检科,对检查的判定存在异议时,质量管理部经理应设法进行协调,经双方协调做最后的判定。
第20条 检验记录的保管
质检专员应真实、详细地将质检结果填入质量检验记录表中,并将质量检验记录表、成品检验报告表等表单和数据于规定的时间内建档保存。质量检验记录表的样式如下所示。
第5章 附则
第21条 本制度由质量管理部制定,报经生产总监批准后通过,修订合同。质量管理部保留对本制度进行解释的权利。
第22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起颁布并实施。
内部控制
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
产品售后服务管理制度有利于明确企业各部门在产品交付及售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产品售后服务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使产品售后服务工作能按按制度规范地予以执行。
内部控制
产品质量投诉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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