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昆明日报-掌上春城】
近日,云南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6部门联合印发《云南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办学资金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全省民办教育不断发展壮大,满足了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但云南省部分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导致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办学风险大,最根本原因是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不规范,办学资金缺乏依法有效监管。
《办法》中,规范了民办学校的会计机构和人员、财务预算、财务会计报告、捐赠收入、学生奖助资金和发展基金、财务清算等内容。《办法》要求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退费制度,完善退费流程。
《办法》加强了全流程管理。对举办者出资、财务预算、收退费、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资产和负债、财务清算等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重要环节,进行了全方位全流程的明确,强调了各个环节具体实施的机构、人员、标准等。
在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机制,建立完善年度预算制度、大额支出预算报备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负债管理制度、监管账户制度、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规范收费、退费制度,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
在民办学校资金监管方面,实行监管账户制度,学校与托管银行签订监管协议,由托管银行对监管账户进行监管,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备;实行最低运转保障金制度,民办高校监管账户内除财政资金以外,余额应当不低于当学年收取学费资金总额的15%。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学校)、幼儿园最低运转保障金余额比例,按审批管理权限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低于15%。
昆明日报全媒体记者:陈力
责编:黄璐
编审:沙兰梅
终审:周健军
本文来自【昆明日报-掌上春城】,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ID:jrtt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