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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收支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建节约型机关,确保工作有序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管理,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格按本单位规定的财务审批实施办法进行审批,委托财务分管领导履行签批职责。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二)精打细算、勤俭节约、讲求实效,一切开支从严从紧;
(三)坚持预决算管理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确保支出不突破财政预算;
(四)严格执行资金统一集中管理原则,不得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自立收支渠道,违者一经查出,严格按党纪政规处理;
(五)实行“支出按预算、审批按程序、报销按规定”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管理范围
(一)财务部门;
(二)各项办公经费、人员经费、项目经费及专项经费;
(三)其他有关财务事项。
第二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由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应根据国家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收入业务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可以实行“一人多岗”管理模式,但是必须确保单位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要在单位内部的收入业务方面形成制衡机制,从而有效防范收入的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五条 各项收入中国家规定有专门用途的资金,要专款专用。收入与支出有对应的,要划清界限,避免相互挤占、挪用。
第六条 经费来源
本单位收入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上级拨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本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二)上级拨款收入是指中央、省及市上级单位拨入的事业专项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及上级拨款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等。
第七条 财政补助收入的管理。财务室上报的季度月份用款计划,分“款”、“项”来填写“预算经费请拨单”报同级财政部门。财务室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并结合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余存情况来拨款。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并由单位统一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八条 拨入专款的管理。要按照专款的用途使用,不得挪用。财务部门在收到专款时分别设置账户,并单独组织会计核算。要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拨入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的报告,项目完成后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照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第三章 票据管理制度
第九条 票据由本单位出纳人员管理,使用均需进行登记。
第十条 财务支出票据的种类:
(一)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国库集中支付支付凭证等;
(二)财政票据。包括:资金往来结算单据、上级拨款收据;
(三)单位自制凭证。包括:支出证明单、领款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支单、项目支出明细表等。
第十一条 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二条 已开具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应为五年。个别用量大的票据存根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经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有关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十三条 定期进行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往来账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第四章 工作人员借款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工作人员借用公款包括单位报账会计领取的备用金,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各种待结算款项。
第十五条 职工借款主要用于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会议费;预交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公用及人员支出等。
第十六条 借款原则
(一)限额领取备用金。单位报账会计只能在定额内领取备用金。单位备用金的定额由财政部门根据单位综合预算指标、工作性质和业务量的大小核定。
(二)单位职工借款应先从报账会计备用金中支付。
(三)非本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借款。
第十七条 借款程序
(一)单位出纳领取备用金,挂应收款,作为单位零星报销使用。
(二)备用金以外的其他借款,应由借款人出具借支单,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出纳办理。借据要详细注明借款原因、金额和还款时间。其中外出学习、开会、出差借款要附主要领导审批单、外出事由通知等。
第十八条 借款人员应在公务办结7日内,凭合法有效的票据到单位财务室办理报销结账手续,核销借款。其他特殊用途的借款应在计划还款期内及时归还。凡以前借款未结清的,不予再次借款。
第十九条 单位应设置“个人借款备查簿”,由出纳及时登记,并在还款期限到期前3日内提醒借款人。
第二十条 职工借款超过还款规定期限1个月仍不还款,单位应出具催款通知,仍然不还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出具扣款通知。财务室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二十一条 职工调离原单位,应结清原单位所有借款。未结清借款的,原单位不得开具工资转移证明,超过1个月仍不还的,原单位应出具经领导签核的扣款通知,财务室依据通知从该职工工资中扣款,直至还清借款。
第五章 开支审批
第二十二条 开支范围
(一)人员工资、政策性补贴、奖金、公务交通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维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均在预算内拨款和其他收入的行政、事业费中开支;
(二)有支出项目指标的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本单位内发生的其他项目费用和综合性费用在单位集中的资金中开支。
第二十三条 经费开支的手续
(一)全单位干部职工必须节约经费,控制支出,严格遵守审批制度。用款、购物必须先审批、后执行。审批实行限额报告、资金管理及审批遵循“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即由经手人(证明人、验收人)和科室负责人对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原则上超过200元不使用现金支付,均需转账或使用公务卡刷卡方式进行结账。
(三)推行公务支出银行信用卡结算报销方式。单位职工受公务委托,通过银行信用卡进行公务支出卡消费,账单期内应按现行财务制度对公务支出消费凭证和银联卡小票进行审核后,交由出纳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直接将报销费还入个人公务信用卡上。
(四)财务部门使用的收据由出纳统一保管,建立领用登记制度。每本收据用完后,由会计人员复核,再换新收据。
(五)开支报销,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具备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及编号、填制和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或个人签章等要素。报销原始凭证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注明使用用途和开支渠道。所有报销单据需附凭证附件作为依据。对要素不齐全的票据,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
(六)公务接待费用支出,接待要先明确接待对象、事由及陪同人员,及对方来访联系函,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或商务接待规定的,确定接待标准,凭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报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七)差旅费用支出。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党政机关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经主要领导审批后,作为借款和报销的依据。差旅费报销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严禁使用旅行社发票作报销凭证,严禁在差旅费中报销餐饮、租车等费用。
出差人员要严格根据规定乘坐等级交通工具,出差人员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按在途实际天数发放伙食补助和城市间交通费。
工作人员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培训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要提供领导批示件,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单位工作人员到武汉市远城区执行公务活动(不含会议和培训)。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报销。
(八)报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等费用,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政府采购单、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明细清单附件。
(九) 报销维修、装修工程费用,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政府采购单、合同或协议、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工程验收单、明细审计结算清单、工程决算清单等附件。
(十)报销项目经费支出费用,涉及货物类支出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政府采购单、需公开招投标的招投标确认书、合同或协议、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货物验收单、明细结算清单、发放明细表等附件;涉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政府采购单、需公开招投标的确认书、合同或协议、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明细结算清单等附件;涉及活动类支出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活动签到表、物质发放表等。
(十一)报销宣传费、广告费、印刷费等,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国家正规的税务发票、合同或协议和明细清单等附件。
(十二) 报销搬运力资费、临时聘请人员劳务费,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收据及身份证复印件。
(十三)报销车辆维修费,须提供资金支出申请单、国家正规税务发票、维修申请单、结算清单等附件。
(十四)师资费。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为单位举办面向本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不发放讲课费;为本单位举办的面向本系统人员及外单位人员的各类培训班授课,可以发放讲课费。省部级干部比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级干部比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处级及以下比照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区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十五)不允许大额支出采用拆分开具发票的方式降低消费金额。不允许采取阶段性结账,延期结账等方式来规避相关规定,要一事一结。
第二十四条 审批权限
(一)会议、专项活动经费必须由召集部门编制支出计划,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先开支后报计划。
(二)办公用品及设备统一由财务部门购置,建立严格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登记制度。如需添置办公设备的,需提前提出申请,列出明细清单,由财务部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门统一采购。属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必须在规定时间之前向财务部门编制第二年政府采购预算。购买办公用品及设备、印刷项目的在政府采购规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采购金额达到政府集中采购标准的,则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流程,办理相应的采购手续。
(三)经常性日常支出(凡工资津贴、日常办公经费,纳入经常性日常支出范围),先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再由分管财务领导直接审批。如涉及人数及金额变动,需书面报告,先报主要领导审批后,再经单位行政办公或党委(组)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经常性开支范围。
(四)权限要求
报销审批权限,按照分工“谁分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1、1000元(含)以下的支出,由财务分管领导直接审批。
2、1000元(不含)—3000元(含)的支出,必须事前书面报告,先由各业务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再由单位分管财务领导审批。
3、3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支出,必须事前书面报告,先由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再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再经单位行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能开支,每季度工作科须提交行政办公会资金报告审批清单。
4、50000元以上的支出,根据各业务负责人事前书面报告,再由分管领导提出明确签批意见、提交单位党委(组)会研究同意后方能开支,每季度须提交单位党委(组)
资金审批报告清单。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取消预算单位的备用金账户。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初期,为方便预算单位用款,为部分预算单位批准开设了备用金账户,随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各项配套措施日趋完善,特别是随着公务卡度改革的实施,原备用金账户已失去作用,为严格控制现金使用,统一规范支出渠道,将原备用金账户全部取消。
第二十六条 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一)严格公务卡用卡标准。区属预算单位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BIN 号为“628”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严禁代理银行向非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发放银联标准公务卡。
(二)规范公务卡财务报销程序。财务人员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开卡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划入公务卡还款账户。
第七章 结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1、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2、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支付的劳务费、购置费、工程款、暂(预)付款等,应当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要求实行银行转账、汇兑、托收等形式结算的,不得以大额现金支付。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银行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银行存款和现金应由单位专人负责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并定期与单位“总分类账”核对余额,确保资金完整。“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日记账,,与“总分类账”应分别由单位出纳、会计管理和登记,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三十一条 单位资金不允许公款私存或以存折储蓄方式管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切实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借入资金、暂收、暂存、代收、代扣、代缴款项应及时核对、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影响资金的合理流转。预(暂)付、个人因公临时借款等都应及时核对、清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避免跨年度结算或长期挂帐。严禁公款私借,严禁以各种理由套取大额现金长期占用不报账、销账、缴回余款,逃避监管。
第八章 财务印章管理
第三十三条 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财务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一)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原则上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两人以上个人人名章组成。个人人名章必须分开保管,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由一人集中保管。单位法人章由财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管理。
(二)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四)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并将银行预留印鉴报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案。
(五)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六)停用、废旧财务印章要及时封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七)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财务印章变更、注销等信息书面告之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对口业务科室书面通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变更后的银行预留印鉴应由各单位及时报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备案。
第三十五条 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十六条 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一)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二)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三)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财政支付凭证、空白发票及其它空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
(四)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请,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本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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