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修订《办法》是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提出要“健全现代预算制度”,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财政预算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2018年先后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进行修正。国务院于2020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行修订。国家层面对推动构建综合统筹、规范透明、约束有力、讲求绩效、持续安全的现代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办法》自2013年公布以来已实施11年,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办法》是适应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迫切需要。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对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作出了具体部署。2021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在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力度、规范预算支出管理、严格预算编制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增强财政透明度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2021年省级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打破了基数概念和预算支出固化格局,规范了专项资金立项程序和退出机制。为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补齐贯彻上级规定与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短板弱项,提升我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
(三)修订《办法》是推进我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之举。《办法》从总则、设立、调整和撤销、申报和执行、预算绩效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作出规定,为我省专项资金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办法》实施以来的调研评估情况看,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以及有关基层单位普遍认为,《办法》虽然在我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由于该规章制定较早,随着近年来各项财政改革逐步推向深入,部分条款不够具体,或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推进我省财政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必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借鉴其他省份做法,进一步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 《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畴。根据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进一步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加强财政资源统筹”等要求,《办法》明确了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畴,即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专门设立的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级部门正常运转和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同时,明确本省使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二条)。
(二)压实管理职责。专项资金管理具有较强专业性,也是关乎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职能有效履行的重要工作。压实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做好专项资金管理的必然要求。为此,《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要求加强领导。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注重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四条)。二是明确财政部门职责。对财政部门在专项资金的管理、政策研究、立项审核、组织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预算绩效管理、组织清算收回、依法监督等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第五条)。三是规定有关部门职责。对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建立健全具体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申报材料审核、依法监督、预算绩效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作出规定(第六条)。四是强调信息公开工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并对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作出规定(第七条)。
(三)强化预算管理。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申报、撤销以及申报、执行等程序,强化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范设立要求。明确不得增设与已设立的专项资金政策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的专项资金(第十条)。二是规定设立程序。对申请、审核、批准专项资金设立的主体予以明确,对申请设立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及需履行的程序作了规定,并提出明确执行期限、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要求(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三是明确调整、撤销情形。列举了三种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程序,并对专项资金的整合作出规定(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四是明确分配方式。对于采取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客观公正选择因素,科学合理设置权重;对于采取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第十八条)。五是强调审查审核。规定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编制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并对申报单位和个人以及参与申报、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织提出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六是严格预算执行。设定禁止性条款,强调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不得无故拖延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上缴结余资金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
(四)深化预算绩效管理。预算绩效管理是促进专项资金合理分配、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强化预算绩效管理理念,《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第二十七条)。二是开展绩效评价考核。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监控和评价,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专家、相关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可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规定执行期满应当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明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问责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
(五)完善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相关工作实际,《办法》对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完善:一是新增对人员的处分。以虚报、伪造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新增有关人员法律责任条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二是明确区分处罚对象。对于挪用专项资金或者无故拖延专项资金拨付的,按行为主体不同进行区分并给予相应处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项目实施单位,由省级有关部门依照职责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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