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从国家层面看,工程总承包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具备其中一项相应资质(在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情况下)。但各地方的规定还存在一些具体的差异。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第十条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由此可见,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不需要同时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但至少需要具备其中一种相应的资质,才可能承接总承包项目。
二.但是,不同地方对该问题的规定还存在一些具体差异。下面仅以北京、湖北、吉林三地的规定举例说明: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京建法【2017】29号)第五条规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应当是具有与发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或联合体。试行期内,发包人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定为承包人的资格条件。
(二)《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21】2号)第十天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2.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
3.应当具有不低于发包工程等级和规模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三)吉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通知》(吉建办【2020】34号)第二条规定: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鉴于我省目前双资质企业较少,为培育工程总承包企业发展,在2023年6月30日之前,建设单位也可根据项目情况和项目特点,选择具有甲级设计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AAA等级的设计企业;具有特、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上一年度信用综合评价中获得优良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从事工程总承包;木结构公共建筑可采用设计为龙头的工程总承包模式。
因此,希望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企业,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要注意不同地方的差异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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