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2016年04月26日公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财务规则》中对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 绩效评价、监督管理等作了详细规定。
《财务规则》分为12章节,包括总则、建设资金筹集与使用管理、预算管理建设、成本管理、基建收入管理、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资产交付管理、结余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等部分。
具体包括:一是明确《规则》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同时,在附则中明确了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非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参照本规则执行。使用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强化项目预算管理。明确项目资金预算应当纳入项目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统一管理,项目财政资金预算按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审核、执行和调整等。三是规范建设成本管理。明确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四是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明确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和结算程序支付。适当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允许资信好的施工单位用银行保函替代工程质量保证金。五是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管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核、后批复的方法,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大型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先编报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尾工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批准的项目概(预)算总投资的5%。项目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按要求编入部门决算或者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六是调整结余资金管理。明确非经营性项目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财政资金剩余的部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的3个月内缴回国库。七是建立健全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明确了绩效评价的原则、内容、指标体系、职责分工和结果运用。八是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制度。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项目财务信息报告制度,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财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管理。
《财务规则》要求,财政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财政部门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项目财政资金预算、建设进度等因素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正确处理资金使用效益与资金供给的关系。
《财务规则》明确,此规则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财务行为。基本建设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财务规则》规定,项目建设内容仅为设备购置的,不执行本规则;项目建设内容以设备购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购置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装工程的,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简化执行本规则,但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资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财政部印发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详情及案例参考权易汇找审计与评估条目财政部令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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