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导引: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点
主要内容:1、编制范围;2、编制内容;3、编报程序4、项目库管理。
◆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要点
主要内容: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概念;2、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3、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4、资金管理与监督。
◆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政策要点
主要内容:1、可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2、支持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3、统筹整合的涉农涉牧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支出范围。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点
一、编制范围
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围绕“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把产业扶贫作为重点。
二、编制内容
项目库的项目应有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动减贫机制等13项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
三、编报程序
(一)村申报。村(嘎查)两委和驻村工作队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召开村(嘎查)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嘎查)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二)乡审核。乡镇(苏木)要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贫机制等进行审核,审核后在乡镇(苏木)公示,报旗县项目主管部门;
(三)县审定。旗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乡镇(苏木)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论证,旗县扶贫部门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本旗县脱贫攻坚项目库的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每次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让入库项目接受社会监督。
四、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信息管理。项目库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管理,及时采集录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竣工后扶贫效果和跟踪情况等信息,实行信息管理员制度;
(二)项目调整更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要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做到有进有出。根据项目进展、项目效果等情况,及时更新调整相关项目内容;
(三)项目筛选安排。旗县当年实施的项目应从项目库筛选,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要按规定程序入库后再批准实施。鼓励贫困旗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涉牧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财政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要点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概念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下达我市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市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旗县市区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二、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一)预算安排。市旗两级分配资金由市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旗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资金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除奖励资金外,由自治区进行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奖励资金分配由市扶贫办根据年度成效考核、资金绩效等考核结果为依据,经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进行分配。
(三)资金下达。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系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需拨付到盟市、旗县(市、区)的资金,必须在30日内拨付到旗县(市、区)。自治区扶贫、发展改革委、民委、农牧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提前研究年度资金分配计划,在收到中央专项扶贫资金指标10日之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10日之内下达盟市;盟市在1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
自治区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盟市;自治区扶贫等部门在自治区人大批准后30日之内将资金分配意见送达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审核意见,30日之内正式下达盟市;盟市收到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后30日内下达旗县(市、区)。
市级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市人大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旗县(市、区)。
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未明确项目的)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实施部门(单位)和苏木乡镇。
三、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各旗县市区按照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各地原通过通辽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市级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将自治区下达的项目管理费分配到旗县市区,由旗县市区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旗县市区财政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通辽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2)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3)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4)弥补企业亏损;(5)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7)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8)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9)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管理与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扶贫、发展改革、民委、农业(农垦管理)、林业等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并接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绩效评价工作。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
统筹整合涉农涉牧资金政策要点
一、可统筹整合的资金范围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2018年,国贫旗县(含摘帽旗县)整合中央、自治区和市级资金,区贫旗县不得整合中央资金,整合自治区和市级资金。
(一)中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改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政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二)自治区资金主要包括:自治区本级安排的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电、民政、残联、妇联、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一事一议”等行业项目资金(不包括教灾资金、特殊政策及政策规定直补到户资金)。
(三)市级资金主要包括:市本级安排的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牧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综合开发、财政“一事一议”等行业项目资金(不包括救灾资金、特殊政策及政策规定直补到户资金),与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捆绑使用。
二、支持脱贫攻坚的政策措施
对旗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旗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按照相关因素明确到苏木乡镇(嘎查村)。对统筹整合的涉农涉牧资金,由旗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结合当地扶贫工作实际,按着“因需而整”的原则,做到“应整尽整”。
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内的财政涉农涉牧资金,有关部门仍按原渠道下达,由旗县按照制定的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拨付使用资金。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脱贫攻坚规划和各部门专项规划,在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需要调整资金用途用于扶贫脱贫的,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上级关于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可,审计部门不得作为违规违纪问题处理。
三、统筹整合的涉农涉牧资金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支出范围
统筹整合资金在农牧业生产发展和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安排支出,严禁面面俱到和借整合之名“乱作为”。
来源:奈曼旗扶贫办
编辑:石耀霞
审核:李文静
终审:侯显峰
王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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