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浙江省医保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就牵头起草的《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通知》)向社会征求意见。
公开征集截止2022年5月27日。
《通知》中提出,为进一步满足老年人等对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等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居家医疗服务供给,促进居家医疗服务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将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那么,家庭病床、上门服务有哪些价格和支付政策呢?
其一,是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首先,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同时,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上门医疗服务的,采取“医疗服务价格 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提供的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耗材适用本医疗机构执行的医药价格政策。
其中,县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门服务费”由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制定。
同步取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出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项目。
《通知》明确,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医疗服务,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方式提供经费保障的,不得重复向患者收费。
其二,是统一了医保支付政策。
关于家庭病床,明确了建床对象、病种、申请、周期以及支付范围,同时明确撤床条件。
首先,建床对象,即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建立家庭病床的,可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作为建床单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其次建床病种,主要为临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的疾病,后续仍需要由医护人员进行连续观察治疗的:(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2)肿瘤术后或放、化疗后需支持治疗;(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严重并发症;(4)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换药、拆线、康复等;(5)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潴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
同时会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是建床申请,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提出建床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按医保规定确定是否建床,并填写家庭病床建床审批表。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责任医生、护士。
第四是建床周期,一次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
第五是医保支付范围,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若要撤床,需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2)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5)患者死亡。
关于上门服务,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非建床患者提供上门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最后,对家庭病床及上门服务,明确三个要求:
第一,各设区市医保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调整完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积极适应“互联网+”等新业态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 医疗”为患者提供居家医疗服务,精准对接患者居家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医疗服务价格和支付监测监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依托医保智慧信息平台,实现家庭病床建床服务全流程“一站式”办理。
第二,卫生健康部门要配套制定居家医疗服务规范,加强居家医疗服务质量和医务人员行为监管,引导家庭病床服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医疗机构要加强居家医疗服务管理,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家庭病床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加强医务人员培训,严格项目范围,为建床患者精准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医疗服务。认真做好价格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橙柿互动记者 王青
【来源: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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