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分类登记完成后,民办教育将全面进入分类管理时代,对民办教育的行政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尤其是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进行全流程财务监管,落实非营利性的法定要求,审计办学收益或者剩余财产分配,审计购买服务、关联交易,审计收取、变相收取赞助费、借读费等的财务规范检查全面展开,其中关联交易、收支规范、账户监管、信息披露和公示、集团化业务往来、外资限制等都是检查审计和工作重点,民办学校的财务合规面临重大挑战。
1、会计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制度的适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规定,民办学校不能自由选择。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政策实施前,由于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模糊等原因,民办学校对会计制度的适用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有的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的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还有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使得民办学校会计信息混乱、质量低下。现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已经正式实施,民办学校的法人属性也已经明确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性质,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应当适用不同的会计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只能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而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其规模,选择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2、财务报告
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要加强对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的全过程管理,及时发现学校财务和经营风险,确保财务报告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条的规定,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各股东。因此,无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学校都应当及时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个举办者。
3、账户开设
民办学校必须在银行开设基本账户,收取的费用、开展活动的全部资金往来只能使用以学校名义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坐收坐支、公款私存,更不能以私人账户收取学费或支出款项。有的地方要求民办学校应将学校的银行账户抄报教育主管部门,并在学校官网及校内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应当遵循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4、资产管理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应归学校所有,举办者不享有所有权,不得擅自撤回、抽逃、挪用、非法占有和支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有监督的权利,有的地方据此规定,要求民办学校与教育部门、经教育部门确定符合条件范围内的银行机构签订三方托管协议,并将以学校名义开设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托管,民办学校全部资金必须纳入托管账户进行监管。相关部门出台此类政策的初衷在于规范民办学校资金使用,防止民办学校出现举办者抽逃出资、挪用资金、卷款跑路等恶性事件的发生,但由主管部门确定资金托管银行并强制民办学校改变原有账户开设银行的做法,是否涉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值得商榷。
5、年度预算
民办学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要按照“例行节约”和“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的原则,制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并经学校决策机构审核同意。
6、大额资金支出
民办学校要制定完善大额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年度预算内资金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年度预算外所需大额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
7、对外投资
民办学校在预留足年度预算支出资金、并在年度结余资金中按规定留足10%的发展基金后,若需对外投资,必须依法依规且进行充分论证,同时报经学校决策机构批准。其中,不得使用财政性奖励扶持资金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等高风险项目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8、借款借贷
民办学校不得以学校名义非法集资和非法借贷。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借入款项只限用于本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给举办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办学义务,不得以借款形式将本应投入的开办资金、注册资本投入所举办的民办学校并取得借款利息,虚高学校负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学校土地、校舍等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或为其他个人和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成为保证人。
9、财务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依规进行审计,每年度财务审计结果在接受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前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学校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专项体现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确保教职工待遇的资金支出占比、发展基金提取、债权债务等情况。
10、办学结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结余应当主要用于本校建设和发展,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分配或分红,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挪用、抽逃学校资金,学校并且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必须每年从经审计的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发展。
转自民教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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